国办发[1998]66号1998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国内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 家 国 内 贸 易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
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国内贸易部改组为
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国内贸易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管理的主管国内商品流通行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研究拟定培育和发展商
品市场的方针政策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拟定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和利用国内外两种资
源的方针政策、研究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制定防止不
平等贸易的措施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国内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资项目的资格审查、
国内商品流通企业进出口权的申请和协调等职能,交给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4.将协调全国煤炭、木材等物资的产运销衔接的职
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配合
有关部门打击商品生产销售中的假冒伪劣行为的职能,
分别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6.将监督检查市场价格的职能,交给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
7.将指导企业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指导企业集团
发展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8.将协调科技开发、技术进步、科技攻关和推广应
用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9.将组织实施生化制药的行业管理的职能,交给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生化药品的市场监督职能,交给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0.将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
11.将粮食的宏观调控与行业管理的职能,交给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2.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
理,物资储备局并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3.将民爆器材的流通管理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
术工业委员会。
14.宾馆、饭店与涉外旅游宾馆、饭店的国家标准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布。
(二)交地方、企业承担的事项。
1.将商品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及各类专业市场的建设
与管理的职能,交地方人民政府。
2.将华侨捐助物资审批、进口商品内销出省准运证
及预审定点销售的管理、重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审批等
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
3.指导流通设施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项目的初审、组
织评估、提出立项建议等,分别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和投资主体、商业银行承担。
(三)其他职责的调整。
1.不负责编制重要商品的供需平衡计划、指令性计
划商品的分地区分部门分配计划、以工代赈商品供应计
划、本系统进出口计划和外汇侨汇计划以及以工代赈资
金计划。
2.不负责编制流通设施的基建及技改计划、商业系
统工业企业中长期和年度技改计划。
3.不承担管理财政下拨和各直属单位上缴的各项资
金、管理批发市场建设基金、办理国家拨款的申请和分
配及汇总审编会计决算的职能。
4.不承担全国性批发市场的审批职能。
5.将组织研究军供特需、外轮供应、友谊商店、原
材料节约代用和民族贸易等政策规定的职能,改为调查
研究流通秩序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国内贸易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研究提出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的法律、
法规并监督指导实施;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方针、政
策的建议;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法律咨询事
务。
(二)研究拟定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战
略、行业规划,研究流通业态,优化流通结构。
(三)研究制订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行业规章、
标准、市场规则;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商品流通活动,
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调查研究流通秩序重大问题,
提出政策建议。
(四)研究营销方式的改革,推进流通组织的创新
;指导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等现代营销方式的发
展,组织旧货流通、实物租赁等流通方式的改革。
(五)指导国有流通企业和商办工业的改革,推进
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员增效、扭亏增盈和
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六)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糖、
菜等)的市场调控储备和风险基金管理;组织对拍卖业
、生猪屠宰业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落实重要商品指令性计划的指标分配、
国家订货和产需衔接,为国防军工和重点生产建设服务
;指导再生资源的流通。
(八)统计、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流通市场和商品的
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九)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
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国内贸易局设9个职能司(
室):
(一)办公室(外事司)
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保卫、政务信
息、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外事工作,组织对外合作与
交流。
(二)行业规划与法规司
研究拟定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战略、行
业规划和重要商品市场的布局规划;研究流通业态,优
化流通结构;研究提出商品流通业与餐饮服务行业的法
律、法规草案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商品流通的行业
规章、标准、市场规则,调查研究流通秩序的重大问题
,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开拓市场;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
商品流通活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组织法律、法
规宣传教育;统计、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流通市场和商品
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服务消费司
研究制订餐饮服务行业的行业规章、市场规则;组
织制订餐饮服务行业的技术、技能、服务质量标准,拟
定餐饮业、宾馆和饭店业的分等定级标准并指导评定。
(四)营销改革司
研究拟定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等现代营销方
式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旧货流通、
实物租赁等流通方式的改革,推进流通组织的创新和流
通现代化;组织实施对拍卖业的监督管理。
(五)企事业改革司
指导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引导结构调整,推进企
业减员增效、扭亏增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推进直属企
事业单位的改革;促进直属事业单位在3年内面向社会、
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六)消费品流通司
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糖、菜等)
的市场调控储备和风险基金管理;组织实施对生猪屠宰
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商办工业的改革与发展。
(七)生产资料流通司
组织落实重要商品指令性计划的指标分配、国家订
货和产需衔接;保证国防军工、重点项目所需物资的安
排与供应。
(八)再生资源与协调司
研究提出利用再生资源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废
旧物资流通的市场规则和管理办法,规范市场秩序;指
导老旧汽车更新、散装水泥推广等工作。
(九)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承办机关党委
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国内贸易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总经济师1名和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