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国发[1998]28号 1998年8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 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 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 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 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 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 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 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 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 制,调剂金的比例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到2000年,在 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省、区、市(含计划单列 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内的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 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三)从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 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 额支付基本养老金。各省、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 快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推进 社会化管理进程。 二、按期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四)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 统筹(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 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从 1998年9月1日起,由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收缴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跨省、区、市的,按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注 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分别移交 所在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行业统筹在各 省、区、市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留,待地方 政府机构改革时再统筹研究。 (五)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1998年内,企业和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从1999 年起,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起步时不 低于企业工资总额的13%,以后逐步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 同的比例。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煤炭、银行、民航企 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原则上为3年 。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比例按省、区、市确定的统一比例执行,一次到位。 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 调整或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移交前后的个 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六)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 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 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 由企业支付。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省、区、市的办法执行,对于按 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高于按地方计发办法计算的部 分,可由各省、区、市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 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标 准逐年调整,5年后执行省、区、市的计发办法。 (七)行业统筹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 给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中存在省、区 、市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随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 管理一并移交给地方;存在中央部门的,主要用于解决 移交过程中的地区不平衡问题。具体移交办法由劳动保 障部、财政部统一研究制定并尽快下发。 行业统筹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要逐步加以规 范,由劳动保障部审查同意的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 积累的基金不移交地方。 (八)加快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是实行省级统筹 的重要保证。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由劳动保障 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实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企 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和对退休人员的补贴 办法等,各省、区、市要报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部商 财政部同意后,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九)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级统筹和行业 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 进度,抓紧进行,认真落实。要严肃纪律,不能搞提前 退休,不得擅自提高待遇,不准借交接之机挪用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对被挤占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从 严从快清查收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按期建立省级统筹,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 省、区、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以前 拖欠的要逐步予以补发。对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确有困难的地区,1998年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十)实行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间 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社会 的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 指导,保证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顺 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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