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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陕政发[1998]35号 1998年7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 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 现将我省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精神病 医学鉴定医院、证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医 院,分别指定如下: 一、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 1、陕西省人民医院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3、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4、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西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6、西安市中心医院 7、宝鸡市中心医院 8、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9、铜川市人民医院 10、渭南市人民医院 11、汉中市人民医院 12、延安市人民医院 13、榆林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14、安康地区人民医院 15、商洛地区人民医院 二、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三、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除精神病 外,县以上医院可以出具有关保外就医的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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