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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粮食收购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陕政发[1998]32号 1997年7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 部门、直属机构: 国务院于1998年6月6日以第244号令发布施 行的《粮食收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建国以 来除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外的第一个关于粮食问题的法规性 文件,标志着我国粮食收购工作在全面迈向法制化的轨道 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各地正在传达贯彻全国、 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执行按保护价 敞开收购余粮、粮食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 策,搞好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步伐。夏粮收购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条例》的颁布施行 ,无论是对当前还是今后的粮食收购工作,都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为了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增强广大干部群 众的法律政策意识,努力把我省粮食收购工作提高到新水 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增强全社会依法进行粮 食收购的意识,《条例》为搞好粮食收购工作提供了法律 依据。只有让全社会了解《条例》,才能确保《条例》的 落实。贯彻落实好《条例》,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扎扎实 实地做好宣传工作,突出宣传重点:一是各级政府要组织 领导干部和粮食、工商行政管理、财政、银行、税务、物 价等有关部门认真系统地学习《条例》,提高依法管理、 依法行政、依法收购粮食的自觉性,做到公正司法和严格 执法。二是乡(镇)政府和粮食收储企业(粮站、库)要 密切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广大粮农宣传《 条例》,让粮农自觉把粮食卖给有收储资格的粮食收储企 业。三是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以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 众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使干部群众知法、懂法 、守法,大力支持粮食收购工作。各地还要开展经常性的 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条例》纳入“三五”普法规划, 真正把《条例》的宣传推向深入,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共 识。 二、严格执行《条例》。各级政府以及粮食、工商行 政管理、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切实 履行职责,按《条例》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粮食 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实 行粮食定购制度,坚持粮食定购价、保护价的价格政策和 质量标准,敞开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二是实行粮食批 发准入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对未经批 准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同时要加 快发展和规范粮食市场,为粮食流通开辟畅通的渠道和规 范的交易场所。三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 价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四是强化收购管理,实行资 金封闭运行和库贷挂钩,防止收储企业多头开户,及时结 付兑现售粮款,做到除农业税外,不代扣、代缴其他任何 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 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同时,对没有收购粮食 资格的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一经 发现,除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外,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落实措施,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宣传 贯彻《条例》必须从具体工作做起,认真抓好落实。各地 要积极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和《条例》的规定 ,尽快落实粮食定购制度、粮食保护价制度、粮食批发准 入制度、粮食资金管理制度、粮食顺价销售政策、粮食风 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具体实施措施,确 保《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 制及其领导下的专员、市长责任制,是《条例》的重要内 容,也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主要 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制,一直落实到基层。各 级政府要将粮食收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 狠抓落实。组织各部门、各单位,把当前粮食收购工作作 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各负其责,抓紧抓好。要加强部 门之间的协调,加快粮食收购规范化的步伐。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搞好今后的粮食收购工作提 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抓住 时机,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促进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健康 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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