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45号 1998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5号),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更名为国家宗教
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国务院主管宗教事务的直属
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下列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一)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房产管理。
(二)全国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
(三)内部刊物的编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研究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落
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宗教
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部门规章
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
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
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
法、违法活动。
(六)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
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
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
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
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
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
工作。
(九)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
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
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司(室)
:
(一)办公室(人事司)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
;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承办
局机关的文秘、信访、档案、保卫、保密等工作;对宗
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编辑和报送
政务信息;承办局机关财务、基建拨款、国有资产管理
等工作,对直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机
构编制、行政监察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等工作。承办
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外事司)
研究宗教方面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审核部门规章,
指导地方宗教立法工作;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承办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
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帮助宗教
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
交往事宜;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工
作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以及与香港特别
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往。
(三)业务一司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
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
和部门规章;帮助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
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研究
、指导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重大宗教问题;审批在
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四)业务二司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
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和部门
规章;帮助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
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
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在
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进出口事
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3名,正副司长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
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