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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陕政发[1998]22号〓1998年5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自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我省在1998 年基本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以来,全省扫盲工作取 得了显著成绩。截止1997年底,共有78个县(市) 通过验收,占全省107个县(市)的73%,人口覆盖 率达到82%,青壮年文盲率降到了5%。但从总体上看 ,全省扫盲工作面临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目前还有29 个县(市)未通过扫盲验收。现在距我省完成扫盲任务的 期限只有半年时间,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级政府要进 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动员全社会力 量共同参与,坚持不懈地抓好扫盲工作,确保我省如期完 成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落实配套政策 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 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把扫 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 作责任目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村要层层建 立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责任制,并把扫盲教育列为考核 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落实扫盲工作人员的 待遇。要继续办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真正使其成为 农民群众学习文化和致富本领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认 真落实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教财[1995]93号),确保农村教育费附加的5 %用于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从1997年起,每年从 省级教育专款中列支100万元,用于表彰奖励以及解决 教材和有关突出问题,各地、市、县(区)也要设立相应 的专款。 二、巩固义务教育成果,坚决堵住新文盲的产生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 有关规定,确保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乡镇人民政 府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本辖区学龄儿童数,下达入学通知书 ,由村委会将入学通知书及时送交监护人。工商企业严禁 使用童工。凡使用童工者,由教育部门会同劳动、工商部 门依法从重处罚。要建立辍学报告制度。学生辍学,学校 和村委会应及时动员;动员无效的,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 政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入学的,应强制监护人送其返 校就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当地政府要多方筹措资 金,提供助学金、减免杂费和书本费,保证其正常学习。 辍学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 任。 三、不断充实和完善教育内容,努力提高扫盲质量 要继续按照学文化、学技术、治穷治愚奔小康的思路 ,全面规划扫盲和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把学文化与学 技术、扫文盲与推广科技知识紧密结合起来,使扫盲更加 贴近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实际。在教学方法上,要根据农忙 农闲的不同季节,采取集中办班、送字上门、包教包学等 方式灵活施教。要注意把扫盲教育同法制宣传、“双学双 比”、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 当地学校、文化馆(站)等设施,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盲 能力的人参与扫盲教学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以农村中小学 和成人学校教师为主体的素质较高的队伍,以确保教育质 量。 四、切实做好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 已经通过扫盲验收的达标县,要切实抓好巩固和提高 工作,按照“队伍不散,经费不减,工作不停”的原则, 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扫盲后继续教育上来,建立起一个 良性循环的教育工作机制,彻底根除扫盲—复盲—再扫盲 的恶性循环。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积极组织脱盲学员 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县(市)教育部门要对脱盲学员的巩 固情况,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抽查,并有针对性地定期进 行培训补课,提高巩固率,降低复盲率。从今年开始,省 政府委托省教委对已经验收的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 抽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将撤销其“基本扫除青壮年 文盲县”称号,待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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