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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国发[1998]17号 1998年5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据查,部分省、自治区及省辖市人民政府违反铁路 运输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在国 家铁路上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 ,有的擅自扩大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提高征 收标准,造成了铁路运价秩序混乱,加重了铁路用户的 负担。为严肃政纪,规范铁路价格秩序,国务院决定, 对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进行清理,取消未经国务院批准 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运价(包括国家铁路建设基金、附加费 )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 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 市一律不得擅自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 建设费,已经开征的,必须立即停止;虽经国务院批准 开征,但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也必须 立即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及省辖市已经征收的铁路地方建 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必须全部用于国家批准 的铁路建设项目;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一律作为 国家资本金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 三、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并妥善解决在建铁路 项目资金缺口问题。 (一)湖北、河南、湖南、江苏、吉林、广西6省(区 )擅自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附加 费,应立即取消。对其在建铁路项目的资金缺口,可根 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由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商有关省(区)研究处理。 (二)贵州、浙江和安徽三省开征的铁路地方建设附 加费限期取消。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根据 贵州省水柏铁路、浙江省萧甬复线和金温铁路、安徽省 芜湖长江大桥开工报告中规定的使用铁路地方建设附加 费的规模和建设周期,重新核定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 的征收标准和期限,征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0年底, 2000年后一律取消。 四、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保证清理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工作的 顺利进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 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擅自 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车站建设费,或擅自 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 ,妥善处理清理后的遗留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于19 98年年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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