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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基本原则”的“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的法律请求权基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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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基本原则”的“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的法律请求权基础咨询

时间: 2022-09-09 16:10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留言的核心是司法活动中“请求权”是否成立的问题。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1)请求权人须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不享有这一基础民事权利,请求权则为无源之水。我们从请求权行使中各具体称谓中可以窥见,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分别是以存在的债权、物权为基础的。(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行使请求权,这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无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转让才能转让。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1)须有妨害物权等绝对权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等绝对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不能主张请求权。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由于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因此,债权请求权中不给付事实之存在是其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显而易见的。3.须有相对人出现。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1)就物权等绝对权而言,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2)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人义务,必然导致债的消灭,这就是说不给付的事实如果是出于债权人的意愿,则不产生请求权。

       从请求权的审查规则来看,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请求人与被请求权人;其次必须要有明确的请求目的;第三,此请求必须是依据清晰明确的某部法律而产生。 

    《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是对展开展此项工作的方向性、原则性、政策性的要求,不构成请求权基础。建议:1.对法律方面问题,可以直接咨询人民法院或人大;2.如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3.如果是对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有意见,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祝顺利。(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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