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 [2019]160 号)中提出: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在日常接触的小型矿山开采项目主体工程未开展监理工作,那么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验收是否需要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答:问题一: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 2019 〕 160 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的小型矿山开采项目,征占地面积在 20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20 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 200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2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