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对中央和我省明确的人社系统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
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申请材料数量由7项减少为4项。
审批层级: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申请材料数量由11项减少为4项。
审批层级: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③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申请材料数量由5项减少为4项。
审批层级: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④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
审批层级:设立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委托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⑤技师学院设立审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申请材料数量由9项减少为2项。已经在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材料,在申请设立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
审批层级:省人民政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审核)。
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审批层级: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⑦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审批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批层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进一步改革试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人社部门实施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和实行告知承诺服务方式进行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①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方式进行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举办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不再申请办理筹设审批。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向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
②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方式进行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办民办技师学院不再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办学许可。
③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