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条件 | 备注 |
1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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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办理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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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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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违法所得少; 4.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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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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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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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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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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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三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1.初次违法; 2.未检定或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数量少于5台; 3.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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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违法所得少;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5.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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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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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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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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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变更许可信息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许可信息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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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营者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违法所得少; 4.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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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未办理变更期间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4.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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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 3.及时改正; 4.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委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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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逾期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3.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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