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发改委、财政局,韩城市移民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
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1730号)和《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实施办法》(陕水 发(2014)5号),我们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5日
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实施工作,规范和加强试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 试点项目包括:
(一)安置点建设用地平整、地基处理;
(二)安置点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帮扶对象安置住房建设;
(四)安置点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
(五)帮扶对象的产业扶持和技能培训;
(六)支持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管理工作 坚持“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试点县应当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要求。其中,帮扶对象搬迁至当地集中安置点的,或以非移民资金为主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方案应主要说明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情况。
第六条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置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三)帮扶对象建(购)房补助资金的发放标准、程序、方式;
(四)搬迁安置工作进度计划;
(五)帮扶对象产业扶持和技能培训方案;
(六)帮扶对象原有住房的拆除方案;
(七)安置点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方案;
(八)移民权益保护及稳定措施。
第七条 试点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发改、财政、水利(移民)部门联合报市级发改、财政、水利(移民)部门审查批复。批复文件及实施方案报省级发改、财政、水利(移民)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报省级发改、财政、水利(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 试点单项工程实行“谁出资、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多部门出资建设的项目,由主要出资部门按本行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帮扶对象安置房,采取统建和移民自建方式建设。移民自建的,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统建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十二条 试点县应以试点村为单元, 以帮扶对象为主体,成立试点项目群众监督小组,对试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项目由项目主要出资部门,依据项目技术规范,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组织其他出资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所有单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对试点项目组织初验,市级发改、财政、水利(移民)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试点县项目 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级发改、财政、水利(移民)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试点单项工程档案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管理。
试点县项目档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管理。试点县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帮扶对象搬迁安置意愿调查表;
(二)帮扶对象搬迁安置协议;
(三)帮扶对象建(购)房补助资金的发放表;
(四)单项工程主要资料;
(五)试点项目验收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 《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陕监发[200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试点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点项目实施完毕后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