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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62XD/2021-00019
主 题 分 类
财政
发 布 机 构
省财政厅
成 文 日 期
2021-12-22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财办综〔2021〕48号
名 称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21〕4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11222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印发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中央和地方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比例为50:50。

    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按照省级统筹,按比例分成,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分开核算的原则管理和分配使用。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福利彩票公益金省市分成比例为43:57;体育彩票公益金省市分成比例为50:50。

    市县(区)彩票公益金分成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财政、民政和体育部门备案。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根据规定的提取比例和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以及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和市县级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省本级使用。

    各市县彩票销售机构应在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上月实现的彩票公益金按时足额上缴省级彩票销售机构。

    第六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陕西监管局负责执收,具体程序为:

    (一)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陕西监管局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完成彩票销售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核定缴款金额后,按照收入收缴相关规定,向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第七条 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2),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八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执收;缴入各市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后委托省级彩票销售机构缴入各市财政。具体程序为:

   (一)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缴省级和各市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省级财政和各市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省财政厅完成彩票销售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核定缴款金额后,通过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向彩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省级和各市财政。

    第九条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要严格执行彩票公益金管理政策,统一归集,按照规定的提取和分成比例,及时汇总清算,按时足额上缴,确保彩票公益金按月足额入库。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地方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4)。

    第十一条 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应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二)社会养老事业;

    (三)慈善事业;

    (四)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关乎重大民生、贫困地区、困难行业和弱势群体,能体现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群众体育发展。主要包括组织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资助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器材购置、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及全民健身宣传等;

    (二)竞技体育发展。主要包括优秀运动队建设,组织运动队参加国内外比赛,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及高水平体育比赛,青少年体育工作和后备人才培养;

    (三)体育设施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体育场馆(基地)建设及提升改造、设施设备维修和器材购置等。

    第十六条 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公益活动;

    (二)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八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每年编制预算前,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预测下一年度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核定次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以及省级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

   (二)列入省本级的彩票公益金,由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省级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按职责提出有关资金按因素法和按项目法分配的建议数,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四)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须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关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审批;

    (二)省财政厅审批后,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和省级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或下达市县;

    (三)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省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分别编列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相互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彩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购置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体育及其他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八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自评及评价制度。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下级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绩效评价报告,负责绩效评价问题整改落实,提交整改报告,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以及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三十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或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三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政府和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及其他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2.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3.上缴省级和各市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4.上缴地方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附件1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所属期:






填报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彩票 项目游戏

行次

彩票销售金额

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

彩票公益金金额

上缴中央财政比例(%

上缴中央

财政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














申报单位签章:





财政部监管局审核意见:



































附件2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财政部 监管局


所属期: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行次

本期数

累计数

备 注



合计

福利彩票

体育彩票

合计

福利彩票

体育彩票


彩票销售金额

1








彩票公益金金额

2








应上缴中央财政金额

3








已上缴中央财政金额

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上缴省级和市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所属期:






填报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省市

行次

彩票销售金额

销量占比

地方(省市)彩票公益金总金额

上缴省市财政比例(%

上缴省市

财政金额

备注

省本级

1







西安

2







宝鸡

3







咸阳

4







铜川

5







渭南

6







延安








榆林








汉中








安康








商洛








杨凌








韩城















申报单位签章:





陕西省财政厅审核意见:































附件4









上缴地方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行次

合计

福利彩票

体育彩票

备注

彩票销售金额

1





彩票公益金总额

2





其中:按彩票销售量提取的彩票公益金

3





逾期未兑奖奖金金额

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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