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部门、单位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2021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部门、单位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驻陕以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性、涉密性的办公设备、家具。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调剂、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配置数量上限是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单位结合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安排和编制内实有人数等情况,在上限内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是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按照节约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是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本标准规定限额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八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省财政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物价水平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对标准适时予以更新和调整。
第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021年版)
附件1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021年版)
资产品目 | 配置标准 |
价格上限 (元/台、套) | 实物量标准 | 使用年限标准 |
计算机 | 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6000 | 非涉密单位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计算;涉密单位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计算。 | 6年 |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7000 | 配置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计算。外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数量,同时相应减少台式机数量。 | 6年 |
打印设备 | 打印机 | A4黑白打印机 | 1500 |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6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6年 |
A4彩色打印机 | 2500 | 6年 |
A3黑白打印机 | 7600 | 6年 |
A3彩色打印机 | 15000 | 6年 |
票据打印机 | 3000 | 根据单位职能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6年 |
复印设备 | 复印机 | 35000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6年或复印30万张 |
速印机 | 35000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可配备1台。 | 6年 |
传真机 | 3000 | 1台/单位内设机构(处、室等) | 6年 |
影像设备 | 扫描仪 | 3000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计算。 | 6年 |
投影仪 | 固定式 | 15000 | 配置数量上限按会议室面积50平米以上的配置1台。 | 8年 |
便携式 | 10000 | 便携式1台/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超过100可增加1台,最高5台。 | 8年 |
数字照相机 | 7000 | 1套/单位 | 10年 |
数码摄像机 | 7500 | 1套/单位 | 10年 |
空调机 | 办公用空调设备 | 1P | 2800 | 15平米以下,配置标准功率1p,每增加15平米增加1p功率的标准,根据实际办公面积核定。 | 10年 |
1.5P | 3000 | 10年 |
2P | 5000 | 10年 |
3P | 8000 | 10年 |
其他设备 | 碎纸机(可带光盘粉碎功能) | 950 | 1台/单位内设机构(处、室等) | 6年 |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21年版)
附件2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21年版)
资产品目 | 配置标准 |
价格上限 (元/套、组、个、把) | 实物量标准 | 使用年限标准 (年) |
办公室桌椅 | 办公桌 | 厅局级 | 4000 | 1套/人 | 15 |
处级及以下 | 3000 |
办公椅 | 厅局级 | 1500 | 1套/人 |
处级及以下 | 800 |
沙发 | 三人/双人 | 3000 | 厅局级:1个三人和2个单人沙发或1个双人沙发,处级:1个三人或2个单人沙发或1个双人沙发。总量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30%。 | 15 |
单人 | 1500 |
茶几 | 大茶几 | 1000 | 厅局级:2个/人,处级:1个/人。总量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30%。 | 15 |
小茶几 |
桌前椅 | 600 | 厅局级及处级:2把/人。总量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50%。 | 15 |
文件柜 | 厅局级 | 2000 | 1组/人 | 20 |
处级及以下 | 1500 |
书柜 | 厅局级 | 2000 | 1组/办公室 | 20 |
处级及以下 | 1500 |
保密柜 | 2500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20 |
衣橱(更衣柜) | 1500 | 1组/办公室 | 15 |
茶水柜 | 1500 | 1个/办公室 | 20 |
会议室家具 | 会议桌 | 使用面积50㎡以下:1600元/㎡ | 根据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含会议桌1组、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的会议椅、茶水柜) | 20 |
使用面积50-100㎡:1200元/㎡ |
使用面积100㎡以上: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