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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582A/2021-00004
主 题 分 类
体育
发 布 机 构
省体育局
成 文 日 期
2021-08-30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体办发〔2021〕73号
名 称
陕西省体育局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体育局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陕体办发〔2021〕73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公安局,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公安局,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安局,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西安体育学院、机关各处室:

现将《陕西省体育局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体育局                   陕西省公安厅

                                                       2021年8月30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开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体育赛场行为管理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省体育局主承办的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由相关职能处室履行监管责任。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主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责任。各级体育部门对不作为主承办的群众性、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应进一步强化事前指导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主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个人应组建与体育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跟踪督查各项具体措施落实。

三、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个人具体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应加强观赛环境秩序管理,配齐配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择优确定裁判员,提供规范标准的场地、设施、器材,落实医疗、卫生、安保、通信、交通、气象等措施并确保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体育赛事活动基本信息,编印文明参赛观赛指南,采取赛前召开领队会、技术会等形式,教育引导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观众遵守体育赛场行为道德规范。

四、运营体育赛事活动的第三方机构,受承办方委托具体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管理运营,服从接受承办方管理监督,承担因履约不力造成的体育赛事安全责任。遴选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综合考量企业资质、团队实力、业绩信誉等择优选用,一经签约禁止转包、违法分包。

五、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个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工作人员)应履行诚信、安全、有序参赛的义务,遵守赛事规则、竞赛规程、赛场行为规范以及体育赛事主办方或者承办方的相关规定,严禁出现《意见》中禁止的10种行为。

六、体育赛事活动的观众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安全、卫生相关要求及坐席秩序,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和志愿者引导,爱护公共设施,文明理性观赛,严禁侮辱谩骂、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任何形式扰乱赛场秩序,做到文明礼貌观赛。

七、举办竞技体育赛事必须做好反兴奋剂工作,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组织者(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严格参赛运动员教育准入、背景审查和兴奋剂委托检查计划,制定“食品、药品、营养品、饮品、化妆品”管理制度,积极配合违规调查处理;参赛运动员应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加强自我管控,严禁使用兴奋剂,主动配合兴奋剂检查、背景审查和调查处理;领队、教练、辅助人员应加强参赛运动员的行踪信息申报监管和用药管理,严禁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八、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强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意识,建立赛事顾问制度、评估制度、督察制度,赛前做到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赛事组织方案“四案齐备”;应当落实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备案等制度,规模在500人以上的或涉及蹦床、搏击、轮滑、攀岩、翼装飞行、路跑、游泳、潜水、龙舟、帆船、帆板、登山、徒步、穿越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必须自行或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大体育赛事执法检查力度,区级政府应建立体育部门牵头,公安、气象、应急、宣传、文旅、卫健、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赛事安全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赛前会商,赛中指导、应急处置,赛后总结等全流程工作规则,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赛事安全的工作格局。

九、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当控制比赛规模和观众人数,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疫情防控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按照“一赛事一方案”的原则,制定赛事防控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五有一网格”(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等措施,实施网格化管理)要求,坚决防止各类体育赛事成为疫情传播扩散的渠道。

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内体育赛事活动赛场行为进行监管,应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组织水平低、社会效益差、有明显安全隐患或制度不完善等情形的体育赛事组织机构,且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最低赛事活动组织标准要求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等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多次扰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将其列入黑名单等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在体育赛事活动中造成恶劣影响、经济损失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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