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体育局,安康市教育体育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
为了保证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顺利、圆满”开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青少年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夯实管办责任
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二、规范赛场行为
(一)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者”)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依规办赛,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合作,维护赛场秩序,保证赛事活动的正常开展。认真做好体育赛场安全保障工作,通过现场标识、标语、广播等措施,引导观众文明观赛,严禁危险品进入赛场,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赛前要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进行体育赛场行为道德教育。
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1.发布虚假信息;
2.操纵比赛;
3.组织约架;
4.违法使用或泄露参与者个人信息;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加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和举办单位工作人员等(以下统称“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严禁发生以下行为(“十条禁令”):
1.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
2.消极比赛、干扰比赛秩序、操纵比赛;
3.以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挑衅侮辱性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相关人员;
4.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非正常技术动作和赛场暴力行为,如恶意肘击或伸脚、打架、群殴,以推、撞、击、打、踢、踩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相关人员等;
5.以占据场地、破坏器材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干扰执裁,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
6.为获得不正当比赛成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7.无故弃权或停赛、罢赛,或在赛事活动期间饮酒、赌博、打架斗殴;
8.发表、传播或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9.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影响;
10.其他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违规的言行。
(三)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的观众应当服从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配合安检,遵守公共安全、卫生及新冠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观众席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观赛,拍照、录像应符合赛事活动要求、服从工作人员指引。
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的观众应当做到“六严禁、两禁止”。
1.严禁强行进入赛场;
2.严禁发表或展示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或标语;
3.严禁携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带物品;
4.严禁起哄或向赛场投掷杂物;
5.严禁侮辱谩骂、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
6.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
7.禁止吸烟及乱扔杂物;
8.禁止攀爬、翻越围栏、栏杆及防护架等不文明行为。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省体育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赛场行为进行监管,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赛场行为进行监管。
1.对体育赛场行为疏于管理的,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责令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改正或处以罚款;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对体育赛场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省、市、县(区)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所辖项目体育赛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认真落实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的所辖项目特点的赛场行为管理细则。
1.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有违反赛场行为管理细则的,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当地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管理制度、相关标准给予行业处理;由省体育局或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2.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有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言行、性质情节恶劣的赛场暴力行为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当地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根据章程等规定从重处理。
(三)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赛场行为管理细则,制定赛场行为具体管理办法。
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赛场行为规范管理。
1.负责赛事活动统一管理,科学制定组织计划,落实实施方案,根据需要组建竞赛、保障、宣传、服务、医疗、反兴奋剂、纪律检查等专门委员会,合理布置任务分工,协调赛区各组织机构,监督指导赛区活动;
2.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场地、器材、音响、灯光、电子屏、标识以及通讯、交通、安保、安检、消防、防疫、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3.实行票证管理,加强赛场安全工作,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或标语出现,严禁违规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4.规范广告活动,严格筛选代言商品或者服务和代言企业,避免出现虚假宣传或有损体育事业形象的情形,确保冠名、赞助、场地、服装、器械、纪念品、宣传册等各方面的广告活动合法合规;
5.严格实施相关管理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加强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制定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四)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做到的基本规则:
1.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升国旗奏国歌时应脱帽肃立、行注目礼;
2.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环境和舆论宣传氛围;
3.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运动员守则
1.顽强拼搏、团结协作,遵守规则、公平竞争,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
2.在公共场合注重仪表风范、言语文明、举止得体,运动员之间友好相处,互帮互学;
3.胜不骄,败不馁,对比赛判罚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申诉;
4.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规定,严禁使用兴奋剂。
教练员守则
1.不断改进和创新训练方式和手段,科学合理安排赛前训练和参赛,提高临场执教能力,包括对赛场的综合评判、整体把控、临场应变等能力;
2.教育、引导和督促运动员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对场上有不文明言行的运动员及时制止、调整、更换;
3.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规定,严禁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裁判员守则
1.熟练、准确掌握并运用项目规则执裁;
2.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正执裁;
3.对场上不文明言行及时制止、判罚。
运动队辅助人员守则
1.服从运动队管理,以运动员为中心,积极做好运动队服务保障工作;
2.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规定,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兴奋剂采样结果的行为。
举办单位工作人员守则
1.服从指挥和调配,严谨高效,热情周到,认真做好赛事活动组织工作;
2.廉洁自律,恪尽职守,遵守工作规范,坚守职业道德。
(五)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范:
1.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按照 《反兴奋剂条例》以及《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管制通则》等规定予以处理。
2.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的其他违规行为,由举办单位或相应的体育协会根据其签署认可的文件和协会管理制度,视情况予以处理。
3.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对处罚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赛事活动组委会和相应的单项体育协会申诉,认定原处罚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4.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事法律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明确基本要求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体育赛事活动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坚持引导、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保证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正常开展。
(二)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要坚持依规办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权责,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规范赛场,加强管理,共同做好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各项工作。
(三)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可以根据赛场行为规范,要求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签订承诺书,增强自我约束意识,规范个人言行。
(四)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参加单位,要组织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做到人人知晓,责任明确,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陕西省体育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