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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697G/2022-00168
主 题 分 类
林业
发 布 机 构
省林业局
成 文 日 期
2020-10-13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林护发〔2020〕165号
名 称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审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审批管理的通知 陕林护发〔2020〕16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秦岭国家植物园,局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重点保护(特指国家Ⅰ、Ⅱ级和省地方重点)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和进出口等行政审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陕西省野生植物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采集审批管理

(一)审批范围。办理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下同)国家Ⅰ级办理采集国家Ⅱ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审批。

(二)审批机关。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陕西省林业局实施。国家Ⅱ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陕西省林业局根据法定职权实施。

(三)采集范围。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整株、枝条、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

(四)申报材料。申请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国家或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②采集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③采集单位的采集申请文件,附件包括证明其采集目的相关材料(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项目立项文件、科研合作协议或合同),并征得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

④采集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须注明采集物种野生资源状况、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等;

⑤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转报文件;

⑥采集自然保护地或者城市园林内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征得管理机构同意

国家或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材料,通过政务服务系统或自行提交材料,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及合法性签署初审意见,审查同意的转报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将申请材料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由申请人自行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③省林业局对省政务服务中心转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发给采集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实行限额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于每年年底以前向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适宜采集的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方案,经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由省林业局确定野生植物年度采集限额,作为发放采集证的依据。对辖区本底资源不清、野生资源总量不足不适宜采集和不符合采集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申报采集限额。

(七)特别规定。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批准条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根据野生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一律不得受理转报。采集野生植物应当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禁止超采和采用灭绝性方式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后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得用于商业性贸易。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省林业局。

二、切实规范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出售、收购行政审批管理

(一)审批范围。办理国家Ⅱ级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行政审批。

(二)审批机关。出售、收购的出售、收购审批由省林业局委托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审批由省林业局根据法定职权实施。

(三)申报材料。

①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书,包括出售、收购的野生植物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等;

②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号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③证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材料;

④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合同或协议;

⑤当地县级、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四)办理流程。同采集审批管理流程。

(五)禁止事项。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禁止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三、切实规范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制品的行政审批管理

(一)审批范围。办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制品的行政审批。

(二)审批机关。受国家林业草原局委托,由陕西省林业局实施行政审批。

(三)申报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②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野生植物种类、数量、进出口地、用途等;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④《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⑤《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

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⑦《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人工来源证明》;

⑧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包括成分、含量、规格、工艺技术等。

(四)来源合法性审查。申请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出口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人工来源证明》,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地核查、签字、盖章。

(五)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依法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②省林业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禁止事项。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出口未定名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使用超出有效期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四、切实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审批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的现地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切实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人工繁育企业日常监管,建立监管台账,强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常态化野外巡护和执法检查,杜绝乱采乱挖、弄虚作假和违规审核审批等行为。

附件:1.陕西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2.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修订)

3.野生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附表: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4.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5.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

6.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人工来源证明

                              

陕西省林业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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