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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3053505973/2022-00424
主 题 分 类
卫生
发 布 机 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 文 日 期
2022-03-25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卫监督函〔2022〕89号
名 称
关于调整《陕西省卫生健康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关于调整《陕西省卫生健康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陕卫监督函〔2022〕8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健康委(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现对2021年印发实施的《陕西省卫生健康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陕卫监督发〔2021〕48号)中第十八条有关内容调整为:

第十八条  从业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一)属于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已共享到其他系统、网站的信用信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更正后,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更正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请各单位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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