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乡村振兴局,农业银行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分行:
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印发《“富民贷”产品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1〕5号)精神,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陕西省“富民贷”推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富民贷”的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2021年12月15日
陕西省“富民贷”推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精准支持脱贫地区农户发展生产,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农业银行创设了“富民贷”农户小额信贷产品,联合印发了《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贷”产品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推动“富民贷”产品在陕西省落地推广,大力支持脱贫地区农户生产经营和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特制定《陕西省“富民贷”产品推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开办范围
“富民贷”产品开办范围包括:11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即汉中市略阳县、镇巴县,安康市岚皋县、白河县、紫阳县、汉滨区,商洛市商南县、丹凤县、山阳县、柞水县、镇安县,按照本方案规定全面开展试点。
二、推进计划
2021年-2025年期间,由点到面,稳步推进,力争使“富民贷”成为当地农户兴业致富的首选贷款品种,每年“富民贷”业务推广规模由县乡村振兴局和县农行具体商定。
(一)制定方案。2021年12月15日前,省乡村振兴局、省农行联合制定《陕西省“富民贷”产品推广实施方案》,印发各试点县执行。
(二)签订协议。2021年12月底以前,县农行与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三)建立风险补偿金。各重点帮扶县要积极落实资金,设立“富民贷”风险补偿基金,促进“富民贷”业务健康发展。
(四)贷款投放。2022年1月底前,“富民贷”相关业务正常开展。并从2022年1月起,建立“富民贷”业务月报制度。
三、政策要点
“富民贷”是指国家乡村振兴局与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创设的,通过银政合作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作为风险缓释措施,中国农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免抵押免担保小额贷款。
(一)支持对象。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借款人须符合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和惠农e贷准入条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有实际贷款需求和经营的产业,并自愿提出贷款申请;
4.通过“富民贷”村风控小组审核推荐;
5.纳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增信范围;
6.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和发展产业,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单户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贷款方式。采取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免抵押免担保,借款合同须关联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信息。
(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符合条件的可为借款人办理1次贷款展期。
(六)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七)贴息方式。农户还本付息,对 “富民贷”贷款户是否贴息由各县区自主确定,所需资金自筹。
(八)风险补偿机制。重点帮扶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应在农行县级支行开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并在贷款发放前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实际拨付到位,专项用于按约定的比例清偿贷款本息损失。
四、业务流程
“富民贷”业务主要流程为:银政签订合作协议→农户申请贷款→村风控小组审核推荐→银行调查审批→贷款发放→业务报告→贷后管理→逾期代偿。
(一)签订合作协议。经过共同研究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县乡村振兴局与农行县级支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贷款管理、风险防范与补偿等方面权利义务和具体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合作额度、风险补偿范围和标准、各方在贷款管理和清收中的职责、业务暂停和终止合作机制等内容。
(二)农户申请贷款。因生产经营和发展产业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按照自愿原则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陕西省XXX县(区)“富民贷”申请审核推荐表》,村风控小组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当地农行。
(三)银行调查审批。农行县级支行在“富民贷”村级风控小组协助下,按照本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和惠农e贷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农户信息建档)、客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
(四)贷款发放。农行县级支行客户经理协助客户通过网点柜台或线上渠道办理“富民贷”签约用信,充分鼓励客户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设备、惠农通服务点等在线自助办理签约用信。
(五)业务报告。农行县级支行按月汇总“富民贷”客户授信签约清单,向县级乡村振兴局报送《陕西省XXX县(区)“富民贷”客户授信签约清单汇总表》和《陕西省“富民贷”业务统计表》,并双线逐级汇总上报省乡村振兴局和农行陕西省分行,做实月统计、月监测、月调度工作。
(六)贷后管理。
1.严格资金用途。村风控小组积极协助配合农行县级支行开展贷后管理,做好贷后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农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防止贷款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防止被企业等第三方挪用。
2.按期收回贷款。农行县级支行通过手机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到期提示,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回到期贷款本息,“富民贷”县、镇、村要积极协助农行县级支行收回到期贷款本息。
3.贷款展期办理。需要办理贷款展期的,农行县级支行应取得县级乡村振兴局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为客户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展期贷款须纳入政府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
4.容忍度管理。“富民贷”业务实行不良容忍度管理。农行县级支行“富民贷”业务不良率达到3%(含)时,县支行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并落实风险补偿金代偿。待不良率降至3%以下,经农业银行市分行审批同意后恢复办理该项业务。
5.逾期贷款本息催收。贷款本息出现逾期时,农行县级支行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进行有效催收,并按月向县级乡村振兴局和乡(镇)管理“富民贷”部门报送《陕西省XXX县(区)“富民贷”逾期本息清单表(未代偿)》电子版,县乡村振兴局配合,村风控小组成员积极协助农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
(八)逾期贷款本息代偿。各县应制定细化、具体的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启动风险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在贷款逾期后3个月内须完成代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富民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乡村振兴局要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一个业务牵头部门、指定业务经办人员,指导业务开展。重点县乡村振兴局及乡(镇)要调动村两委、村风控小组等力量负责辖内“富民贷”产品的宣传发动工作,结合本辖区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户选准致富项目,受理“富民贷”业务申请;配合县农行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协助开展逾期贷款清收,及时启动风险补偿。各级农业银行要明确“富民贷”主办业务部门及负责人,尤其县农行要将“富民贷”业务试点工作纳入支行重点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及乡(镇)政府、村两委向广大农户宣传“富民贷”产品;负责及时受理农户的“富民贷”业务申请,做好贷前、贷中、贷后各项工作,提高办贷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应贷尽贷。
(二)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重点帮扶县要尽快完善成立村级风控小组,做到县域乡村全覆盖。村级风控小组要在筛选客户阶段严把准入关,配合当地农行做好贷前、贷中、贷后各项工作,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农业银行要强化风控能力,坚持自主决策,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产业、没有还款能力的农户发放贷款;重点把好贷前准入关和贷后管理关,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发现可疑信号要及时介入化解风险隐患。
(三)实施差异化政策。在符合监管规定且与当地乡村振兴局取得一致意见前提下,农业银行当地分支行可积极向总省农行申请区域性政策需求,突破农业银行总行政策的,报农业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各级乡村振兴局要在评优评先上适当向“富民贷”业务开办行予以倾斜,形成正向激励。
(四)加强业务培训。省、市、县三级乡村振兴局和农行要加强各层级“富民贷”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学习,做到学懂、弄通、悟透,增强办理“富民贷”业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加快“富民贷”业务推广。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级乡村振兴局、农业银行要出台激励措施,在评优评先上适当向“富民贷”业务开办地区予以倾斜,充分调动参与人员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认真总结辖内“富民贷”业务典型经验,通过编发简报、媒体报道、网站发布等方式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