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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259U/2021-00004
主 题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 布 机 构
省乡村振兴局
成 文 日 期
2021-06-11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乡振发〔2021〕2号
名 称
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陕乡振发〔2021〕2号

各设区市乡村振兴(扶贫)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乡村振兴局:

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三西”农业建设任务)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2号)精神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按程序已将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下达各市,各市要认真落实《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要求,围绕过渡期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任务,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切实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县级项目库建设。将原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调整

完善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各地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要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等工作。各级衔接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配合,实现项目库共建共管共用。加强项目储备论证,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加强项目跟踪监督和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持续发挥效益。

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县级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资金使用范围,尽快从项目库中选择符合衔接资金支出范围的项目,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方案,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级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县级在衔接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结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三、规范项目管理费支出。省级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按照全省资金不超过1%的比例,已经统筹安排各县项目管理费(详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县级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列支项目管理费,不得再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县级补助性质,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结余部分按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四、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市县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要切实做好衔接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好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一律公告公示。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并认真做好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对贪占挪用衔接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处、严肃问责。省级将不定期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五、做好项目备案工作。非贫困县县级项目方案经市级审核后于2021年710日前报省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脱贫县项目方案按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有关要求进行备案。项目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要变更的,由县(市、区)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报省市备案。市级要及时将资金到账、资金拨付、资金公告公示情况录入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督促县级录入资金到账、资金安排、公告公示及项目情况等信息,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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