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后方可进行政策匹配

立即登录

登录即可查看收藏政策

立即登录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省政府政策文件库>省政府部门文件>其他文件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259U/2021-00002
主 题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 布 机 构
省乡村振兴局
成 文 日 期
2021-08-10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乡振发〔2021〕15号
名 称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乡振发〔2021〕15号

各设区市乡村振兴(扶贫)局、财政局、审计局,韩城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管理,根据《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有关要求,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2021年8月10日


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及《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要求,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管,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衔接资金项目要按照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县级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年度任务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精准安排、规范公开、突出绩效。

第二章  项目安排

第四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衔接资金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

第五条  每年11月底前,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条  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的衔接资金,按照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有关要求执行。未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的衔接资金,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优先从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中选择相关项目,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项目实施计划,并编报衔接资金项目方案标准文本(简称项目方案)。项目方案中超出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县级依据本县项目管理规定将项目实施计划及时下达乡镇和相关部门实施。同时将项目方案报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方案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方案备案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的衔接资金按照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有关要求调整,未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的衔接资金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省市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级在衔接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选择安排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第十条  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报账制。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中、省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及时将衔接资金信息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内容。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县级对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或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四)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十八条  公开方式。

省级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 、可利用。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县级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县级财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时监控。

第二十条  县级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建立年度项目台账,并指导镇村两级建立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市级每年对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少于两次,省级每年组织一次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日常督导。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乡镇、村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完善制定本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安排、管理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