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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2324/2021-00002
主 题 分 类
其他
发 布 机 构
省民政厅
成 文 日 期
2021-02-23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民发〔2021〕18号
名 称
陕西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推进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推进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 陕民发〔2021〕1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卫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推进基层自治组织减负增效,经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家安全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推进减负增效工作的总体要求

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推进减负增效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居民自治和依法治理,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坚持综合施策,推动社区减负增效、减证便民,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依法依规改进和规范社区出具证明事项

(一)明确出具证明范围。凡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证明事项,均予以保留。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涉及社区公共利益或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的,须经居民群众议事协商,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出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二)依法完善清单目录。已经出台证明事项清单目录的市(区),要做好国家政策措施和不予证明事项清单与当地已出台证明事项清单的衔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相关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共同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的完善和细化工作。未出台证明事项清单目录的市(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已出台政策和不予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征求各相关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意见建议,制定当地的证明事项清单目录。规范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制定社区出具证明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

(三)多措并举协同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有效衔接、协调一致、共同推动。要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结合,注重发挥“智慧社区”作用,推动社区“一门式”政务服务改革,同步线上线下办公流程,发挥社区办公数据沉淀和统计分析功能,推动跨部门之间数据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最多跑一次。

(四)及时跟进修订完善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程,适时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和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进行调整。在国家明确新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后,及时做好后续跟进与调整工作,广泛开展宣传,避免用老政策指导新问题。

三、明确城乡社区不予出具证明事项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没有能力核实证明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对《指导意见》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措施与已制定不予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衔接;确因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等需要,但政策暂时衔接不到位没有明确的,要按照便民原则,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如社区确能核实且有能力证明的,在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可据实出具证明,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留存工作。

四、做好规范社区出具证明事项的公开公示

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和社区醒目位置、社区公众号等公开公布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和不予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明确居民群众办理证明事项需提供的要件、办理流程、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社区无法核实且没有能力证明不予出具证明的事项,应明确办理部门和办事途径,由相关责任部门直接出具,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

五、加强对规范社区出具证明事项的工作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统筹协调任务重,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参与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落实。省级相关部门要梳理本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出具证明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市、县级相关部门要夯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统筹推进,积极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协调沟通,积极主动作为。各地要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善于总结优秀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二)强化分类指导。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县(市、区)要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社区出具证明和不予出具证明事项等清单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定社区印章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省民政厅将会同省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适时督导检查各地改进和规范社区出具证明工作推进情况。

(三)做好日常监管要协调会商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到责权统一,凡要求社区出具证明、加盖公章的,应赋予与社区责任相一致的权利,杜绝只让社区承担责任,却无相应权利问题。社区主任履行社区公章使用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实行社区公章专人专管,印章使用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要做好社区出具证明和印章管理使用的监管工作,建立“一事一登记”制度社区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登记办理,未经请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加盖公章防止乱作为或不作为现象。凡使用不合法合规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确保社区公章使用的安全性

(四)坚持综合施策。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在社区的部署,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要加快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升社区服务信息化水平,助推社区减负增效。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事后核查机制。要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平台,加大社区出具证明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和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营造遵法守法的社区氛围。

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23


附件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

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

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

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

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

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

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

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

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

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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