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3年陕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21年陕西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21年陕西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1日
2021年陕西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21年陕西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由陕西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等事项。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陕西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期限均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期限由陕西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7年期(含)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到期一次偿还本金,10年期(含)以上债券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另有约定采取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的,以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第四条 2021年陕西省政府债券分批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期数、期限结构以及每期发行金额等要素,由陕西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陕西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2021―2023年陕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团。陕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组建和管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债〔2020〕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陕西省财政厅与陕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在陕西省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陕西省财政厅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开展2021年陕西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跟踪评级。陕西省财政厅通过陕西省财政厅门户、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 陕西省财政厅于陕西省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陕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陕西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并按照地方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披露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专项债券有关信息等。陕西省政府债券到期前,陕西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按照地方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持续披露经济运行、财政收支、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可能影响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等。
第九条 陕西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标工作,陕西省审计厅等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参与投标机构为2021―2023年陕西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陕西省财政厅不迟于招标日日终,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陕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陕西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二条 陕西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陕西省分库。陕西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由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陕西省财政厅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陕西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陕西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陕西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 陕西省财政厅发行陕西省政府债券,向承销商支付的发行费,具体标准见每期债券发行文件。
第十四条 在确认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后,陕西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陕西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陕西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陕西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陕西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陕西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陕西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陕西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九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陕西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缴纳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陕西省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陕西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陕西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陕西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规定的国家金库陕西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陕西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陕西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