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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018/2022-00002
主 题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 布 机 构
省生态环境厅
成 文 日 期
2022-07-01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环函〔2022〕184号
名 称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补充要求的通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补充要求的通知 陕环函〔2022〕184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公告发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和《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技术规范》(HJ1238—2021),对提升机动车检验质量和检验信息数据共享进行了规范,要求2022年7月1日实施。针对《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第4.2.4.2b)条、第7.1条、附录E的E.4.2条的补充要求,现通知下:

1.关于第4.2.4.2b)条,检验机构应对除柴油车用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箱外的排气分析仪加强管理,可采取锁入设备柜等隔离措施,不得随意开柜,设备校验或维修确需开柜的,需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关于附录E的E.4.2条,检验机构的检测线设备存放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摄像头正对分析仪主机显示屏界面,能清晰监视和采集检验过程中检验设备运行情况。

3.关于第4.2.4.2b)条、附录E的E.4.2条的补充要求,2022年8月1日前实施。

4.关于第7.1条,汽油车燃油蒸发的检测要求执行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市(区)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各市(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本市(区)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执行HJ1237—2021和HJ1238—2021有关要求。对未按新规范开展检验或检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可暂停检测线网络联接直至其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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