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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62XD/2022-00005
主 题 分 类
其他
发 布 机 构
省财政厅
成 文 日 期
2022-06-17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财办资〔2022〕119号
名 称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资〔2022〕119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相关政策措施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现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2022年全省范围内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认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认定。

二、减免标准

(一)2022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3个月租金,承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期延长至6个月。2022年内实际租期不满1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其中,承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2022年当年租金的50%减免,其他区域的按照2022年当年租金25%减免)。

(二)在省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减免方式

(一)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或直接返还承租方,返还租金须在6月底前办理完毕;租金已缴纳财政的,出租单位须在7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二)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直接减免。

(三)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出租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到最终承租人。

四、审批流程

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由出租单位核准后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办理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联系对接,确保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同时对租金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参照该通知研究制定本市(区)房租减免相关政策措施。

(三)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区)财政部门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租金减免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四)本政策有效期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联系人:路旭  电话:029-68936064  传真:029-68936150


附件:2022年1-月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7日


附件

2022年1-  月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部门(单位、区、县)

落实租金减免数(个)

租金减免情况(个)

累计实际减免租金金额(元)

说明


小计

服务业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小计

减免6个月户数

减免3个月户数

其他

小计

直接

减免

抵扣

返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备注

1.第1栏“部门(单位、区、县)”:各市(区)财政局以市直、区、县列表统计,省级部门以本级、所属单位列表统计;

2.第8栏“其他”主要统计按比例减免的情形;

3.各单位严格按照表格样式统计上报,确有需要的请在说明(第10栏)之后增加栏数并说明后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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