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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018/2021-00007
主 题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 布 机 构
省生态环境厅
成 文 日 期
2021-10-08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环函〔2021〕354号
名 称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 陕环函〔2021〕354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批示 指示精神,按照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指示精神, 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2019-2025年)的批复》(陕政函〔2020〕34号)工作目标及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转运、集中处置的规范化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有害垃圾造成的环境风险,提高有害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范围种类

有害垃圾指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 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具体行业及种类见附件1)。

三、管理要求

有害垃圾实行单独投放、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转运、 集中处置。

(一)单独投放。各社区、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 市管理)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总体要求,参照《有害垃圾危险特性及投放设施配置参考》(见附件2 ),做到有害垃圾单独投 放,避免有害垃圾在投放过程中发生破损、破裂、澈溢以及相互污染等二次污染问题,最大程度确保有害垃圾投放过程完整、安 全、高效。

(二)分类收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的分类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各社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 害垃圾分类收集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有害垃圾收集率。住房和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各社区、 单位做好有害垃圾的源头分类收集工作。

(三)规范贮存。各市(区)可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临时贮存点内的有害垃圾按危险废物管理,要做好 有害垃圾日常管理、信息记录和设备维护工作。贮存点建设应满 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有害垃圾集中贮存项目,逐步建立“社区单位-临时贮存点-集中贮存库”三级收集贮存体系,提高收集效率,减低运行成本。

(四)安全转运。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从社区、单位到临时贮存点(含集中贮存项目)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运输车辆应满足《有害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见附件3)。有害垃圾从临时贮存点(含集中贮存项目)向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运的过程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应由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转运,转运过程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并逐步纳入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五)集中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应单独建立有害垃圾管理台账,分别记录有害垃圾的收集时间、种类、重量(数量)、处置(利用)等情况,并纳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范围。处置(利用)过程应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确保有害垃圾处置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严禁向其他单位倒卖或转卖各类有害垃圾。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有害垃圾收集、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政策保障与支持力度。各市(区)应尽快制定颁布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健全分类收集处置协同工作机制, 将有害垃圾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积极引导 社会资本参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含量和科技示范意义 的危险废物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 项目。各市(区)应落实有害垃圾收集、贮存基础设施建设及处置经费,确保有害垃圾得到及时、安全处置或利用。

(二) 加大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 设(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推进有害垃圾处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违法失信 名单。加大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参与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积极开展有害垃圾溯源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 健全工作评估考核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

态环境厅加强对有害垃圾处置工作的督导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按

照《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试行)》(陕建发 〔2019〕62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市(区)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机制建立、经费保障以及工作效果评估,加大评估结果运用。

附件:1.《有害垃圾产生行业及种类明细表》

2.《有害垃圾危险特性及投放设施配置参考》

3.《有害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8日

附件1

有害垃圾产生行业及种类明细表

序号

产生行业

典型单位

有害垃圾种类

1

家庭

-

充电电池(镉镍)、纽扣电池(汞)、废日光灯管(汞)、废水银温度计、血压计、体温计,过期药品、药品内包装,废染发剂、指甲油,CT片、相片底片,杀虫喷雾罐,装修废油漆、废油漆桶等。

2

教育

幼儿园、小学、大中院校,各类社会教育机构等。

玩具充电电池(镉镍)、纽扣电池(汞)、废日光灯管(汞),实验室废液等。

3

科研

研究所、电子技术研发中心等。

废日光灯管(汞),打印机墨盒等。

4

医疗

一、二、三级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养老院,康复中心、药品销售企业等。

充电电池(镉镍)、纽扣电池(汞),废日光灯管(汞),打印机墨盒等。

5

行政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机构等。

充电电池(镉镍)、纽扣电池(汞),废日光灯管(汞)等。

6

公共场所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娱乐场所、电影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

充电电池(镉镍)、纽扣电池(汞),废日光灯管(汞),过期化妆品等。

附件2

有害垃圾危险特性及投放设施配置参考

序号

种类

危险特性

防护措施

1

废电池

镉镍充电电池:重金属镉,毒性。

纽扣电池:重金属汞,毒性

防破损,防渗漏

2

废温度计、血压计、体温计

重金属汞,毒性。

防破碎

3

废日光、节能灯管

重金属汞,毒性。

防破碎

4

废药品

毒性

防潵溢,随原包装收集

5

化妆品

邻苯二甲酸酯、二恶烷、铅、汞,毒性

防潵溢,随原包装收集

6

废染发剂、指甲油

甲醛,毒性

防潵溢,随原包装收集

7

CT片、相片底片

卤化银,毒性。

防潮

8

杀虫剂

拟除虫菊酯,毒性

醇类、烷类,易燃、易爆。

防明火,残余气体需放空

9

废油漆

甲醛、苯类、重金属等,毒性。

防潵溢,随原包装收集

10

废铅蓄电池

重金属铅,毒性

酸性溶解液,腐蚀性。

防破损,防腐蚀

附件3

有害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一、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宜选用载重量2吨以下的厢式汽柴油、混合动力或纯电动货车。

二、有害垃圾运输车辆货厢应采用全密闭设计,满足“三防”(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要求,货厢内部应设置满足防腐蚀要求的泄露废液导流及收集装置。

三、有害垃圾运输车辆货厢内部应根据废物种类及有害特性分别设置收集容器,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四、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设置挥发性气体收集和处理装置。

五、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六、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装载卫星定位系统,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实现联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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