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7日
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监督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省财政厅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和我省重要农业产业品种,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第六条 对于纳入省级财政补贴的品种,在开展地区市县财政部门补贴一定比例的保费基础上,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保费补贴。符合中央财政补贴条件的,中央财政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其余保费由农户承担。
第七条 每年补贴的具体品种及比例按照当年印发的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八条 鼓励市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贫困地区及贫困户的支持力度,优先保障中央品种愿保尽保,扩大省级品种覆盖面。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预算执行
第九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条 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各地区保险品种的种养规模、参保率、单位保费、省级财政补贴比例等。补贴资金通过财政云项目库测算分配、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后生成储备项目。省财政厅在储备项目中挑选项目,编制专项资金或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为据实结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
第十二条 各市应加强和完善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工作,于每年8月31日前,提交下一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试点计划及资金到位承诺函。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各地区农业保险承保计划,并预拨补贴资金,待经办机构承保完成后据实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优化拨付流程,明确审核时限。经各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与经办机构结算1次,不得拖欠。
补贴资金应直接拨付至经办机构。年终结算后,市县财政应付补贴资金不能足额到位的,省财政相应收回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之前,对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并报送省财政厅。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及补贴方案、补贴资金结算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中用于省本级的支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批复下达;补助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据实结算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公开,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补贴资金动态监控,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预算监督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确定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经办机构选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补贴资金出现结余的,按照中央和我省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补贴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补贴资金: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取得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各级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补贴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补贴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补贴资金退出机制,具体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