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支持我省金融业发展壮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金融发展现状,修订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30日
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我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金融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依据支持方向对应相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提出年度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阶段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资金使用阶段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评价。
第二章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奖补政策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来陕落户。对在我省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按照实收资本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内的(含5亿元),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超过5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最高限额2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陕西省内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奖补支持。奖补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借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外省上市公司,迁入我省后稳健经营满两年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其首发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票非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及增发)的,按照不高于实际融资额的3%予以一次性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对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及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一)根据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陕股交)挂牌企业数量和服务企业登陆更高层次资本市场情况给予其奖励,当年每新增10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挂牌(不含展示),给予陕股交奖励20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获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的,每新增1家,给予陕股交奖励10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每新增1家,给予陕股交奖励30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在交易所上市的,每新增1家,给予陕股交奖励100万元;每年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推荐辅导企业及新增上市企业年度目标任务,对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超额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每超额完成1家企业报辅导,奖励10万元;每超额完成1家企业上市,奖励50万元;每年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业务创新和信贷投放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经济和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工作推动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具体考核指标、奖励对象及金额,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确定。
第九条 对入选国务院,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务院相关部委批准的金融改革、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单位,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其他用于支持我省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支出。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资金奖励方式上,为突出上市奖励的政策效果,对上市企业实行“即上即奖”,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省财政厅拨付当年奖励资金;其他奖励资金采用“隔年奖补”方式,于下一年度进行奖励。上市融资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政策性、公益性、普惠性和生产研发等用途,原则上不得用于高管奖励。
第三章 普惠金融发展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省级应分担的奖励和补贴资金,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根据中央及省级有关普惠金融管理的政策文件确定。
第十三条 落实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相关扶持政策,奖补标准和方式依据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根据使用方向不同主要采用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规划和当年支持方向,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我省政策支持范围,于每年6月份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程序等具体要求。项目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申报管理或进行测算分配。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因素进行测算分配,主要包括: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性补助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等。
分配给某市(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市(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市(区)省级财政分担比例×权重+经核定该市(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市(区)省级财政分担比例×权重-该市(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权重根据当年省级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及上年绩效评价结果计算确定。
各市(区)可予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依据市(区)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审核意见确定。
属于据实结算等不宜采取以上方式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申报审核分别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分配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省本级的支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批复下达;补助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公开,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预算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双监控”。预算年度结束后,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部门评价,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和部门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当年未能按项目用途使用和按期实施的项目,应避免资金沉淀,及时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分配、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企业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虚假申报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和目录管理,具体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金〔202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