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7日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建设美丽陕西为目标,以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为重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示范样板,助力陕西谱写追赶超越新篇章。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申报、核查、命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展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市指设区的市,县包括设区市的区、县级市县等县级行政区。
第四条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省级引导,市县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推进;强化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于创建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相应要求并通过核查的市县,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命名,授予相应的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
第二章 规划实施
第五条开展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地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应当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应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第六条 市、县级规划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七条创建地区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创建工作。规划目标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到期后,创建地区需参照第六条组织规划修编或重编,持续深入推进创建工作。
第八条 创建地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报申请:
(一)规划发布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线一单”等制度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三)经自查已达到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要求,其中约束性指标全部达到相应指标要求,参考性指标达标率不低于 80%。
第十条 近3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二)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四)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于80%的;
(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
(六)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第十一条 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申报地区提交有关数据及档案资料,包括:
(一)申报函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报告;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近3年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三)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核查与命名
第十二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县区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对创建地区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核查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资料审核主要包括:
(一)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
(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现场核查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资料审核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资料审核中发现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
(四)对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创建地区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在申报、核查、补充材料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本次申报,并取消两年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形成的核查意见,按程序进行审议,并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对拟提请命名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经认定得到有效解决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命名,授予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获得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命名满3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公布,其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九条 获得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对年度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年度创建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年度创建工作重要成果和年度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对获得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给予政策、项目倾斜和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获得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出现下列(一)-(三)情形之一的,省生态环境厅将提出警告;出现下列(四)-(六)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生态环境质量出现略微变差的;
(二)未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四)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五)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变差的;
(六)未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复核的,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得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级相关部门建立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参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核查、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并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的要求和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创建地区可同时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创建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在向生态环境部推荐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时,原则上优先推荐获得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试行)》(陕环函〔2017〕29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
领域 | 任务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适用范围 |
生 态 制 度 | (一) 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 | 1 |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 | 制定实施 | 约束性 | 市县 |
2 | 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 | - | 有效落实 | 约束性 | 市县 |
3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 | ≥20 | 约束性 | 市县 |
4 | 河长制、林长制等 | - | 有效落实 | 约束性 | 市县 |
5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 % | 100 | 约束性 | 市县 |
6 |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 - | 市:100 县:开展 | 市:约束性 县:参考性 | 市县 |
7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 | 有效开展 | 参考性 | 市县 |
8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覆盖率 | % | 100 | 参考性 | 市县 |
9 |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审核率 | % | 100 | 参考性 | 市县 |
生 态 安 全 | (二)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 10 | 环境空气质量 优良天数比例 PM2.5浓度下降幅度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约束性 | 市县 |
11 | 水环境质量 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 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且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约束性 | 市县 |
(三) 生态系统保护 | 12 |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 % | 不降级 | 约束性 | 市县 |
13 | 林草覆盖率 | % | 不降低 | 参考性 | 市县 |
14 |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物种调查评估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 外来物种入侵 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 | - % - % | 开展 ≥95 不明显 不降低 | 参考性 | 市县 |
(四) 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 15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 % | 100 | 约束性 | 市县 |
16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 - | 建立 | 参考性 | 市县 |
17 |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 | 建立 | 约束性 | 市县 |
生 态 空 间 | (五) 空间格局优化 | 18 | 自然生态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 | - | 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 约束性 | 市县 |
19 | 河湖岸线保护率 | % |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 参考性 | 市县 |
生 态 经 济 | (六) 资源节约与利用 | 20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 吨标准煤/万元 |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约束性 | 市县 |
21 | 单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 立方米/万元 |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约束性 | 市县 |
22 |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或≥3 | 参考性 | 市县 |
23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 吨/万元 |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约束性 | 市 |
24 |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 % | 完成年度审核计划 | 参考性 | 市 |
(七) 产业循环发展 | 25 | 再生水利用率(关中、陕北)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 参考性 | 市 |
26 |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率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农膜回收利用率 | % | ≥90 ≥75 ≥80 | 参考性 | 县 |
27 | 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 化肥利用率 农药利用率 | % | ≥40 | 参考性 | 县 |
28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幅度 综合利用率≤60%的地区 综合利用率>60%的地区 | % | ≥2 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参考性 | 市县 |
生 态 生 活 | (八) 人居环境改善 | 29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 | 100 | 约束性 | 市县 |
30 |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 | ≥95 | 约束性 | 县 |
31 | 城镇污水处理率 | % | 市≥95 县≥85 | 约束性 | 市县 |
32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 | ≥40 | 参考性 | 市县 |
33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市≥95 县≥80 | 约束性 | 市县 |
34 | 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占比 | % | ≥80 | 参考性 | 市县 |
35 |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平方米 /人 | ≥12 | 参考性 | 市 |
36 |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 % |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 | 约束性 | 县 |
(九) 生活 方式 绿色化 | 37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 | ≥50或逐年提高 | 参考性 | 市县 |
38 |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 % | 超、特大城市≥70 大城市≥60 中小城市≥45 | 参考性 | 市 |
39 |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
| - | 实施 | 参考性 | 市县 |
40 |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 | ≥80 | 约束性 | 市县 |
生 态 文 化 | (十) 观念意识普及 | 41 |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 | 100 | 参考性 | 市县 |
42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 | ≥80 | 参考性 | 市县 |
43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 % | ≥80 | 参考性 | 市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