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为了加强预算绩效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行为,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省级预算绩效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0日
陕西省省级预算绩效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专家管理,提高我省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预算绩效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本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绩效专家的选用入库、监督管理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专家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积极、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具有财政管理、绩效管理、经济管理、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研究生(含)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责任心强,积极性高,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和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
(二)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发表专家意见;
(三)根据专业知识提出专业质询;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第六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活动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
(二)接受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自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三)自觉遵守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提供专家咨询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绩效管理对象方提供的利益;
(四)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题学习、培训。
(五)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选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专家选用实行开放申请制和定向邀请制。开放申请制是指个人可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愿提出入库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择优入库。定向邀请制是指省财政厅可以直接向目标人发出邀请,受邀人同意并填写个人信息,经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 省级预算绩效专家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省建共享原则。省财政厅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省级预算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需要聘请省级预算绩效专家的,可从省级预算绩效专家库中选取。
动态管理原则。省级预算绩效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家人选与数量。
信息保密原则。预算绩效专家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中接触的所有信息保守秘密。省财政厅对专家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入库专家家庭住址、电话等个人相关信息。
第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对象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专家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对象方认为专家与本部门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专家回避申请并提供相应依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方审定。
第十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做清退处理。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
(二)未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相关方提出的;
(五)拒不履行专家义务、对相关工作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
(六)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