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陕发〔2019〕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考核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省财政厅、省级部门(单位)。省财政厅的职责主要是制定结果应用办法,及时反馈各环节绩效管理结果,按照要求报告和通报绩效管理结果,牵头组织绩效信息公开,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督促指导省级部门(单位)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省级部门(单位)的职责主要是落实各环节绩效结果应用,督促指导下级预算单位落实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和调整预算,按要求做好绩效信息报告及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方式包括反馈与整改、通报与考核、与预算挂钩和公开公示等。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目的在于促进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制定和调整政策、优化资 源配置等工作中,不断提升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 权责统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反馈与整改
第七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目标 “一上”审核结果与部门预算 “一下”同步反馈省级部门(单位)。省级部门(单位)根据审核意见,结合“一下”控制数,调整完善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二上”同步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级部门(单位)通过绩效监控,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项目进行经验推广。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 管理漏洞,深入分析产生原因,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省财政厅在对重大政策、项目绩效监控中发现重大问题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问题、处置措施等情况反馈相关省级部门(单位)。相关省级部门(单位)自收到反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针对有关内容,将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绩效评价报告反馈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自收到反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针对反馈内容,将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级部门(单位) 绩效整改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和 结果导向,针对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条明确整改完善,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整改、整改有效果。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绩效管理问题整改工作的督导,对未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的予以提醒,视情况组织抽查复核整改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敷衍虚报整改情况的暂停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并将此纳入省人大、审计厅等绩效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通报与考核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 情况以及部门支出、政策支出、项目支出年度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适时报告省政府,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对省级预算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绩效 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省级预算单位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以及对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为优良等级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省级 预算部门(单位),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约谈提醒。
第四章 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四条 绩效事前评估结果与政策、项目设立挂钩。省级部门(单位)应根据有关办法,结合预算评审一并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评估及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组织预算绩效评估及评审的,不得立项和纳入项目库。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 体应将预算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 算,预算资金安排应与设立的绩效目标相匹配。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与财政资金执行挂钩。预算绩 效管理责任主体应根据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预 算单位或政策、项目,及时采取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等措施,督促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政策、项目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对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原则上可作以下安排:等级为优的(评分 100- 90),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适当优先给予保障;等级为良的(评分89-80),据实予以合理保障;等级为中的(评分79-60),视情在评价该政策、项目预算的20%比例以内予以核减;等级为差的(评分60以下),视情可取消或暂停该政策、项目预算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根据预算单位绩效自评或部门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等级为差的政策、项目,取消该政策、项目预算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对执行周期超过1年的中长期政策、项目,参照本条上述做法和标准,对其下一周期预算支出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八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根据省 级部门(单位)的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等级(划分标准同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对该预算单位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支出,原则上可作以下安排:等级为优秀和良好的,适当考虑其政策性增支需求;等级为中的,实行零增长;等级为差的,视情在该预算单位评价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10%比例以内予以核减。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将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绩效信息报送省人大。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绩效信息公开要求,将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一并向社会公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及项目(政策)自评结果随同决算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 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管 理结果应用相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情况进 行监督,对工作开展较好的予以表扬,对不能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责令整改。省级部门(单位)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部门(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可依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