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印发以来,各地能够积极落实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报告评审工作,但也存在一些评审环节不明晰、工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为深化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指南》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以下类型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二、评审机制
(一)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二)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人员至少要包括评审专家、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代表等。
2.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比如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等。
(三)部门分工。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信息,包括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2)推荐本领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三、工作程序
(一)通知。
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地块信息告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由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通知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同时,应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立地块信息和责任人登录账号。
(二)申请、评审程序及时限。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指南》规定的申请、受理、评审方式及时限要求等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对于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结果表明需要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的地块,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也应严格按照《指南》规定开展相关报告评审工作。
(三)评审通过但需修改的报告审核程序及要求。
评审意见中应提出明确的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复核方式。报告复核要从简从快,优先采取函审的形式,由相关专家根据评审意见复核要求确定是否通过复核。
复核意见为不通过的,组织评审部门应邀请该领域其他专家进行校核,校核意见仍不通过的,本次评审视为不通过。
四、评审后的管理
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组意见及复核校核意见等综合形成评审意见;不组织专家评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评审意见。
为提高工作效能,评审意见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部门应采取适当形式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评审意见可作为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安全利用要求的行政管理依据。
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报告的评审意见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五、相关责任
(一)编制报告单位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出具评审意见,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三)申请人对其提供的证件、记录、报告、情况说明等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组织评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评审程序和时限、档案和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负责。
(五)对于评审意见达到规划用途目标的地块,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在变更土地用途前不得从事可能造成该地块污染的活动,并对此负责,否则应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附件:《指南》中所涉及的申请表、承诺书、专家审核意见等模板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7日
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
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
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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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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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类型 | □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申请的,填写土地使用权收回时间) | 年 月 日 | 前土地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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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地点 | ________省________市(区)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乡(镇) ________街(村) |
经度:_____ ° 纬度: _____ ° □项目中心o□其他(简要说明) |
四至范围 | (可另附图) 注明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占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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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现状为工矿用地的填写该栏) |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用地 □其他_____ |
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情况 | □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用途 | □第一类用地: 包括GB50137规定的□居住用地R □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者儿童公园用地 □第二类用地: 包括GB50137规定的□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公共设施用地U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绿地与广场用地G(G1中的社区公园或者儿童公园用地除外) □不确定 |
报告主要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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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书
本单位(或者个人)郑重承诺:
我单位(或者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相应资料、全部数据及内容真实有效,绝不弄虚作假。
如有违反,愿意为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
我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
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篇章: 签名:
本报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
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篇章: 签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篇章: 签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篇章: 签名:
如出具虚假报告,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受理通知单
单位名称(或个人):
贵单位(您)于 年 月 日提交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经审核,您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现予以受理。
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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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联系人 | (签字)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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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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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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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 | (签字)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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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签字)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受理通知单
(存根联)
单位名称(或个人):
贵单位(您)于 年 月 日提交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经审核,您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现予以受理。
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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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联系人 | (签字)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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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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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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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 | (签字)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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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签字) |
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
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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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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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姓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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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意见: □ 通过,无需修改 □ 通过,但需修改,修改完善后需要专家复核确认 □ 未通过 |
存在问题和建议: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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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复核意见表
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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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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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姓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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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复核意见 |
(本表用于经专家组评审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报告的复核,专家应针对评审意见中的修改建议,明确是否已修改完善并给出是否通过复核的结论,不通过的需说明原因)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