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的核心作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省厅编制了《陕西省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余 林 成 晶 029-63916191 63916194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7日
陕西省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
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及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贯视频会精神,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的核心作用,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联动管理,逐步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排污许可“全覆盖、全周期、全联动”管理要求,推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衔接顺畅,部门管理机制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实现企业责任落细落实,环境管理精细高效,环境执法规范有力,社会监督顺畅有序。
(二)目标任务。
2021年,全面提升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规范企业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的落实。基本实现省自行监测平台、移动执法系统与排污许可平台信息共享。
2023年,初步建立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排污许可与环境要素管理部门信息反馈机制;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过程监管作用。
2025年,基本实现各项环境制度精简合理、衔接顺畅,部门管理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体系。
二、巩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一)巩固固定污染源管理全覆盖。依照《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动态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做好新增固定污染源发证登记,监督并指导已到期排污许可证换发工作。
工作措施:
1.建立固定污染源底单定期核对机制,与环评审批、自主验收、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信访、工商、环境税等数据进行比对,持续推进底单动态更新,及时增补排污单位。
2.对存在问题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企业,整改时限到期后,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整改完成的,依法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要素全覆盖。在现有大气、水环境管理要素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基础上,2025年前将土壤、固废、温室气体信息和噪声等环境信息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环境要素全覆盖。
工作措施:
1.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2.强化土壤、温室气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平台的有效落实,加大与温室气体协同管理,实现环境要素全覆盖。
(三)提升排污许可发证核发质量。建立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质量核查机制,做到有效期内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全覆盖。
工作措施:
1.组织开展疑似降级企业核查。对已进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疑似降级登记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尽快申领排污许可证。
2.2021年对全省三分之一以上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核查,三年内,全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率达到100%。
3.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执行报告的技术评估工作。细化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和审核要点,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前的技术评估工作,确保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在排污许可证的有效周期内,对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开展技术评估工作,通过“以评促管、管评结合”等方式,促进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规范执行,有效提升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三、做好排污许可与各项制度的深度联动
(四)推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融合。2021年底前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
工作措施:
1.优化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将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嵌入到环评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项目在排污前完成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污登记。
2.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两表合一”。试点开展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与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衔接工作。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清单,将环评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编制与排污许可要求相衔接,逐步统一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
(五)探索推进与碳排放的衔接。2022年底前实现重点行业碳排放信息在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披露,推动从“排污许可”到“排放管理”转变,将碳评价有关信息纳入排污许可证。
工作措施:
1.以环评源头预防,排污许可过程监管的碳减排途径,深入开展碳排放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探索研究,推进排污单位污染物和碳排放相关数据的统一采集、相互补充、交叉核对。
2.将碳排放管理和碳交易情况在排污许可证中动态管理,实现排污许可工作与应对气候工作的协同推进。
(六)实现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衔接。2022年底前实现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交易的凭证。
工作措施:
1.严格落实排污许可量取严要求。在许可排放量时将2015年1月1日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我省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总量指标、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确定的排放量进行取严。
2.实现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作为总量减排核算依据。以二级市场交易为主、政府储备量出让为辅的交易模式,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权交易管理,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交易的凭证。
(七)促进与自行监测的联动。2023年底实现排污许可与监测数据平台共享互通,达到自行监测数据同步流转进入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建立排污许可与监测的动态监管模式。
工作措施:
1.加强自行监测监管,督促排污单位严格落实自行监测要求,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要求,强化自行监测监督质量管理。
2.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对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完善数据信息实时更新机制。
(八)加强与政策激励机制联动。2022年底前,综合运用环境保护税、环保资金等机制政策,监督排污单位按照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
工作措施:
1.交换共享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排污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2.对自愿实施更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单位,探索加大电价等价格奖惩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
(九)依证开展执法检查。按照“边执法监管、边推进完善”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等材料,开展现场检查,推动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工作措施:
1.结合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要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将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2.强化执法信息公开,打通执法信息平台与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违法案件信息。加大典型违法案件通报,严厉打击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促使“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高效落实。
(十)强化执行情况检查。2021年底前,通过排污审计对排污许可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引导排污单位如实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排污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有效落实“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的主体责任。
工作措施:
总结火电、水泥和砖瓦等行业排污审计试点经验,建立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排污审计核查制度。出台我省排污审计监管管理规则和排污审计行业规范,明确排污审计目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
(十一)联动开展环境督察。2021年底前,将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环境督察工作内容,推动地方政府履行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主体责任。
工作措施:
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是否全覆盖、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达标监管情况、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和日常环境监察中,督察结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环境监管效能的依据。
五、全面服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二)加强与区域环境质量衔接。2022年底前,强化环境质量改善与固定污染源排放微观管理的关联。
工作措施:
1.针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采用排污许可精准化管理模式,通过信息化系统工具,探索将许可排放量细化至秋冬季月、重污染日,试点开展针对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排污许可“日”管理模式。探索出台VOCs排放限值指导意见,将涉VOCs排放限值企业纳入许可管理。
2.构建基于区域环境质量的许可排放量核定方法,针对不同管控区域、不同行业类别、不同管理范围分类施策,以试点行业的方式开展排污许可精细化管理研究,优化完善固定污染源许可量,实现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量监管的核心地位。
3.将符合要求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际排放量数据作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统计的主要来源。建立固定污染源数据定期分析机制,以执行报告数据为基础,衔接监测、执法数据,结合排污审计试点成果,深入研究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污染物排放特点,为环境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打赢污染攻坚战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4.在持续开展黄河流域(陕西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探索利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开展溯源工作,并运用排污许可证对入河排污口对应的固定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管,确保源头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三)加强固定污染源数据共享。2021年底前,建立统一的全省固定污染源数据库,统一收集、存储、管理固定污染源信息,实现数据集成、信息共享。
工作措施:
将排污单位信息自动推送至省自行监测平台、移动执法系统。定期获取自行监测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信息,及时与排污许可信息平台、移动执法系统共享,为排污许可证管理及环境执法提供基础信息。定期获取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数据,将执法结果及处罚决定自动推送至排污许可信息平台,有效助推“一企一档”机制的落实。
六、强化综合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成立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实施(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内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建立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监测、监控、监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联合监管的良好局面,切实把排污许可制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
(十五)做好培训宣贯。加大排污许可培训力度,强化基层人员培训。面向企业、管理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广泛开展关于排污许可制度解读、发证登记、证后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扩大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做好《条例》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新媒体引导全民有序参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形成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积极宣传排污许可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成效,坚决曝光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倒逼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六)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排污许可技术专家库,加强技术团队建设,提升支撑保障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能力水平。组建全省排污许可政策研究智囊团,鼓励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排污许可前瞻性研究,全面升级排污许可技术人员的专家队伍能力。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服务,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许可技术机构进行管理。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制度,鼓励市场多元化,规范排污许可技术服务市场,将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附件: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厅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困难和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监督调度,打通管理流程,形成管理合力,把排污许可监管纳入到污染防治攻坚战计划。要加强对全省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实施意见,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智华 党组书记 厅长
副组长:郝彦伟 党组成员 副厅长
张育奎 党组成员 副厅长
孙 丽 党组成员 副厅长
姚晓军 党组成员 副厅长
张金东 党组成员 副厅长
张霖琳 党组成员
成 员:沈炳岗 办公室主任
龚国明 督察办主任
杨照涛 综合处处长
庞 涛 法规与标准处处长
李 强 科技财务处处长
张清香 排污许可管理处处长
孟卫萍 生态处处长
冀 武 大气办主任
高 翔 水生态环境处处长
陈 铮 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
赵 瑞 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
李 强 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
高雪玲 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
马小现 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
葛晗梅 宣传教育处处长
胡世军 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总队长
刘旗龙 省环境监测站站长
张振文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
杨松峰 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郑永福 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
鲍建军 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排污许可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各组成人员调整时不再另发通知,以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