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3日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为落实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主要内容
(一)明确事项范围。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方式增设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或无法承诺的,可沿用一般办理程序。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制事项公示。行政审批部门在陕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站,公布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后续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
(四)审批流程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判断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适用告知承诺的,须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审查与决定。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发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改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1个工作日内(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3.开展经营。申请人领取执业证书后即可开展经营。
4.事后监管。
(1)实行承诺公示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准予许可当天在相关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证后监督。行政审批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书后,应当同步将有关信息推送至财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1个月内,对新领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全覆盖的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财政主管部门在核查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
(五)日常监管
1.加强日常监管。综合运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机构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2.加强执业质量检查。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地区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3.加强年度备案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加强信用监督。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将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5.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支持行业协会切实提高自律管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审批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告知承诺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运用“互联网+监管”,增强监管威慑力。
(三)加强政策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让代理记账机构切实感受到“证照分离”带来的便利。
附件: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称(法人):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
(二)行政机关
名称:XXXX行政审批局
联系方式:0XX-XXXXXXXXX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编码:000113003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三)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申请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表。
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三、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在相关审批平台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查决定。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改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相关网站对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并在2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
(三)开展经营。申请人领取执业证书后即可开展经营。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财政主管部门将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一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二)首次证后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财政主管部门在核查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
(三)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中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中介机构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在信用修复前,该中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