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3日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主要内容
(一)明确事项范围。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审批方式增设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或无法承诺的,可沿用一般办理程序。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制事项公示。省财政厅在陕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站,公布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后续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
(四)审批流程。
1.申请与受理。采用告知承诺的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省财政厅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判断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适用告知承诺的,申请人须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审查与决定。省财政厅审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予以改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3.开展经营。申请人领取执业证书后即可开展经营。
4.事后监管。
(1)实行承诺公示制度。省财政厅准予许可当天在相关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证后监督。省财政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一个月内,对新领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开展全覆盖的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如发现未履行承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许可证书;发现其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执业许可证书的,应立即撤销执业许可证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信用监督。省财政厅依法将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工作流程。充分认识告知承诺改革的意义,统筹规划,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确保告知承诺改革取得切实成效。
(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推进联合执法,增强监管威慑力。
(三)加强政策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让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感受到“证照分离”带来的便利。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称(法人):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二)行政机关
名称:陕西省财政厅
联系方式:029-68939217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编码:
(二)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
(三)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五)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协议。
4.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提交)。
5.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三、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在陕西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签章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予以改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相关网站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并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三)开展经营。申请人领取执业证书后即可开展经营。
(四)省财政厅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一个月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首次证后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如发现未履行承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许可证书;发现其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执业许可证书的,应立即撤销执业许可证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在信用修复前,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省级财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省级财政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
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