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陕西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决策制度》《陕西省监狱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监狱系统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记录报告制度》已经2020年12月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陕西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有关法规和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监狱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监狱系统所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工程建设必需的设备和材料;服务是指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严格管理。涉及保密的,按照保密制度办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按步骤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等各项前期和准备工作,以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资料归档、项目决算等各阶段的有关报建、报审、报批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等各阶段工作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以及生产经营、偿还债务、资产保值增值等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根据监狱长远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选定建设项目。
1.监狱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批准的监狱规模、规划;《监狱建设标准》、《监狱建筑设计标准》、《武警部队现代营房试点建设管理标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设施建设标准》和相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
2.监狱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满足监狱安全、监管功能和劳动生产工艺布局等要求,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具有可行性、前瞻性和可发展性。
3.总体规划编制后应及时报省局审批,编制说明、现状图、规划图等报审资料应规范齐全。
4.提交报审的总体规划方案应不少于两套,一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5.所有建设项目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总体规划之外确需建设的项目,须先报省局调整总体规划。
第八条 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由省局根据资金来源分别报省发改委或财政厅审批。
1.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局审核后上报。
2.报财政厅审批立项的项目,按财政厅要求执行。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概算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做到全面、准确、合理、不漏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须报经省局审核后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条 省局统筹资金的建设工程和监狱自筹资金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报省局批准立项。投资在50万元以内自筹资金项目,由建设单位立项。
第十一条 省局统筹资金和监狱自筹资金项目,在项目批准立项后,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等经济、技术指标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前,根据需要进行工程勘察。
省局统筹资金和监狱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如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在省局批复立项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十三条 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应推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应在批复的内容和概算范围内进行施工图设计,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设计。因设计缺陷和失误而造成建设费用增加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须于每年年底之前,向省局报送下年度在建项目进度计划和拟建项目申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设立基建项目专用账簿,专人管理,单独核算,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等手续。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根据省发改委和省局批复,按照项目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 依法进行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凡符合以下规定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二条 低于第二十一条规定限额的,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等货物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 低于第二十二条规定限额的,各建设单位可制定小型工程发包实施办法,依据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建设项目须报项目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 开工准备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资料为依据,明确工程名称、承包方式、合同范围和内容、合同造价、合同工期等主要内容。合同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
开工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工作内容、授权范围、监理费用、监理周期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备案,办理报建、建设等工程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章 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 工程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甲方工地代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应对施工组织方案、监理大纲和施工质量流程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间的造价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凡变更中涉及增减面积、建筑造型、功能调整、基础形式、装修变化及变更造价增加5万元以上等重大事项的,必须报省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必须齐全、系统、完整,内容真实,能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建设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自行预验。自验合格的,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书,按审计部门要求送审,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并送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的内容和范围不得超出省发改委或省局批准实施的项目内容、规模和范围。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档案、消防、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以书面形式向省局报请项目竣工验收。
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省发改委批准的项目,由省发改委组织项目验收;由省局批准的项目,由省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新(迁)建监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省局申请进行关押验收。新(迁)建监狱通过关押验收后方可关押罪犯。
第三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交备案机关存档。
第三十八条 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固定资产,同时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移交监狱档案室保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此前下发的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的规定》的要求,提高各监狱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合法性,明确建设项目决策的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项目决策是指从建设项目意图的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和报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一系列项目前期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论证。
第三条 建设项目决策应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层级化、系统化、效益化、合法化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决策实行立项制度。项目不立项,不得开展下一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项目投资来源、项目产业性质,对项目立项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1.审批制:以政府性资金为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政府融资及国债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等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行核准。
3.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在批准立项后,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监狱总体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提出初选项目。如初选项目与批准的监狱总体规划不符,应编制监狱规划调整方案上报省局审批。
第六条 初选项目必须经建设单位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形成建设项目初步方案。
第七条 全省监狱系统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和建设规模分层级立项。
1.投资在50万元以内自筹资金项目,由建设单位决策立项,并组织实施。
2.使用省局统筹资金或50万元以上自筹资金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省局批准立项。
3.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由省局根据资金来源按规定程序报省发改委或财政厅进行立项审批。
第八条 审批制立项的程序。
1.项目单位根据监狱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初选项目;
2.项目单位根据拟建规模自行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省局审查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3.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审核意见;
4.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局审查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5.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复后,发改委立项工作完成。
6.报财政厅审批立项的项目,按财政厅要求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审批要按照“先论证、后决策”的原则,客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
第十条 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集体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研究确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未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的项目,也要充分发扬民主,规范决策程序,避免个人决策。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资金计划等代替项目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 未经决策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建设。
第十三条 已审批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落实项目“四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方案),不得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建设。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项目决策的规定,如与本制度不符,以本制度为准。
陕西省监狱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监狱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监狱系统各单位所有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工程建设必需的设备和材料;服务是指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符合以下规定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 低于第三条规定限额的,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等货物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条 低于第四条规定限额的,各建设单位可制订小型工程发包实施办法,依据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工程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省监狱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报请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安全、秘密或者监狱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以不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监理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监理;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施工或者监理承包能力;
5.开展项目管理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监理资质;
6.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1.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2.有与招标工程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上限控制价文件。
工程造价低于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可委托一家单位同时承担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和上限控制价编制工作;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另外再委托一家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上限控制价。两家机构在工程量清单和上限控制价编制完成后,须交叉审核,并由双方造价员签字确认,以确保工程量和造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中介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本省指定的媒介、网站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凡批准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须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所需的(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要在监狱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查研究确定不少于3家作为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须经招标人审查后,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报省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由造价咨询单位参考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招标当期、当地的建筑材料信息价编制投标上限控制价。
招标文件中一般不应指定材料价格和全费用材料价格。如因市场材料价格差异较大,或施工图纸描述不清,或无法准确计量的,确须暂定价格或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或构配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后,确定推荐品牌型号或暂定价格。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审查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上限控制价如超过批复的工程概算或预算,必须报省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省局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异议、投诉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省监狱系统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监狱系统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造价咨询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中介服务领域违规违纪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监狱系统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财政资金采购、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局规划基建处负责。
第三条 各单位按以下程序,确定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财政资金采购、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
1.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2.中介机构确定后,向省局上报核查;
3.在省局核查中介机构诚信信息及不良记录后,方可开展中介服务工作;
4.中介服务结束后,项目单位15日内向省局报送中介机构服务情况。
第四条 省局收到项目单位报备以后,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相应执业资质;
2.近三年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没有不良记录;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未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5.不在陕西省监狱系统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里的机构。
第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财政资金采购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依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与被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委托协议书(委托合同)。中介服务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支付。
第七条 预算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招标和预算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工程采购,应确定一家中介机构承担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和上限控制价编制(须有造价资质)工作,同时确定一家具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工程量清单和上限控制价编制工作。在工程量清单和上限控制价编制完成后,两家机构须交叉审核,并由双方造价员签字确认,以确保工程量和造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预算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招标和工程采购,可确定一家中介机构同时承担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和上限控制价编制(须有造价资质)工作。
第八条 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中介服务工作,严格遵守执业道德操守,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履职尽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私自接受投标人或供应商的礼物现金;
2.不得替正在代理或编制造价项目的投标人或供应商编制投标标书;
3.不得有意偏袒某投标人或供应商,影响招标工作的公正性;
4.不得私自向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人透露不应披露的招标、投标、评标信息,如其他投标人的名单、联系电话,评标专家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省局将建立统一的全省监狱系统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登记制度,列入黑名单的机构不得承担监狱系统内所有中介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1.泄露监狱规划、设计、管理等重要文件和图纸,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的;
3.与投标人或供应商串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编制过程中,有严重舞弊行为,或故意抬高上限控制价的;
4.违反规定,向中标人重复收取中介服务费的;
5.因中介服务工作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3日起施行。同时,原施行的《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招标造价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陕西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记录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方式,夯实各级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工程建设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狱系统各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领导、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按要求完成好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监狱系统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监狱系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警察职工。
第四条 本制度需要记录和报告的情况为《规定》中涉及到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的行为和情形。
第五条 记录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插手干预人姓名、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干预事项、干预时间及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用报表的形式将记录报告报送局项目审批部门,个别事项报表中不能阐明的附文字详细说明。报告的方式为紧急的事情立即报,一般情形每半年汇总上报。
第七条 局项目审批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局纪委。
第八条 切实做好报告人和报告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出现泄密事件。
第九条 报告行为受组织保护,对记录、报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严禁走过场和流于形式。认真核实报告内容,不夸大缩小、不瞒报漏报,真实及时上报。相关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专门台帐,专人管理,做好建档保管和备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