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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3053505973/2021-00600
主 题 分 类
卫生
发 布 机 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 文 日 期
2021-01-29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卫办科教函〔2021〕31号
名 称
关于简化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新冠病毒待检测样本运输申请流程的通知
关于简化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新冠病毒待检测样本运输申请流程的通知 陕卫办科教函〔2021〕3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健康局,委直委管各单位:

做好新冠病毒检测样本运输管理,减轻基层压力,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中,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样本运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做好新冠病毒毒株和阳性样本的管理,未取得《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的,不得运输。

二、对“应检尽检”人员的待检测样本,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管理。跨市运输新冠病毒待检测样本,须事先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并取得准运证书。在市域内运输的,由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做好相关运输登记。指导各单位开展运输人员的岗前培训,明确责任人,完善交接记录,留档备查,确保运输全程的生物安全。

三、对“愿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经样本运出单位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后,可按照普通样本管理。

“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以及省和各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确定的范围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防范和杜绝擅自运输的情况发生。应会同本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抽查,重点加强新冠病毒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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