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包西铁路张桥至何寨段增建三四线工程(以下简称张何三四线工程)对消除包西铁路部分区段能力限制,增强路网整体功能和运输效率,推动煤炭等物资运输“公转铁”,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更好发挥铁路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骨干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张何三四线工程涉及西安市临潼区、阎良区,渭南市富平县等2个市的3个县(区),建设工期2.5年。为确保张何三四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拆迁工作实施
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实施统征。西安市、渭南市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及群众安置工作,并督促项目沿线县(区)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项目沿线县(区)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具体实施。
二、关于征地拆迁范围
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正式用地包括铁路正线、车站、站场、站房及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和建筑、“三电”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正式用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
拆迁建构筑物包括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
三、关于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规格据实结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规定,按照项目沿线涉及县(区)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边角地、夹角地、死角地的数量待路基形成后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边角地、夹角地按永久用地标准50%补偿,死角地按永久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3.青苗补偿费:1300元/亩。
4.构筑物、附着物、砍移树木、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奖励费等拆迁补偿标准按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执行。
5.建筑物拆迁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依据评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补偿。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6.拆迁安置由县级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县级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实行宅基地安置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划宅基地,因拆迁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安置用地选址尽量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用7万元/户,由地方政府按包干使用,集中安置点“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也可按建设成本据实核算。货币安置、产权置换上楼安置按照当地县级政府现行补偿政策执行。
7.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等征迁补偿,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省级统征建设项目特殊补偿事项审查程序的函》(陕自然资函〔2023〕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产权单位主动配合做好管线迁移相关工作。
9.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10.建设单位负责做好铁路用地交付后的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交付后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鼓励永临结合使用。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相关问题。
1.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补平衡落实不到位的,不得报批用地。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征地拆迁费用总额的2%列支,省、市、县按照1∶1∶8比例分配。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办公费、业务培训费、宣传教育费、经验交流费、仪器设备及现场办公用房用车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四、相关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征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将其作为政府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设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或用于与项目征迁工作无关的用途。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项目实施时,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要求的情况下,免收河道占用费、交叉道口开设费。铁路与既有公路、高速路在架设过程中因相互穿(跨)越引起的收费问题,除土地占用费外,运输干扰费、运输影响费、施工安全监督费、配合费等其他费用一律不再收取。文物考古勘探、挖掘依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涉河建设方案。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不得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
(四)支持建设单位就近解决工程建设所需地材,在铁路沿线具备开办条件地域自建料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严格落实环保、水保措施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砂石需求,积极支持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
(五)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合法装载的施工车辆在普通干线公路行驶时,和其他社会车辆一样享有通行权;需要借用现有农村公路的,由施工单位与产权单位或村集体签订使用协议,对损坏的道路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修复或给予补偿。
(六)铁路沿线有关县(区)政府要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保证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各项工作任务,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七)铁路沿线有关县(区)要加强对铁路项目建设的宣传报道,动员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铁路项目建设,营造加快铁路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建设环境整治,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肃查处阻碍施工和强行分包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等违法行为,努力为张何三四线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