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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2917/2024-00533
主 题 分 类
土地
发 布 机 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 文 日 期
2024-08-11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政函〔2024〕118号
名 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减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减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的批复 陕政函〔2024〕118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延安市《关于核减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的请示》(延政字〔2024〕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核减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延安高新区)规划面积。

二、延安高新区规划面积核减后为12.6830平方公里,共3个区块。其中:区块一规划面积为10.210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姚店村,南至延河北岸,西至十里铺村,北至长青路—李渠路—姚店路—205省道北山脚线;区块二规划面积为1.896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刘家沟村,南至刘峁子沟,西至阳山村,北至延河南岸;区块三规划面积为0.575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杨家砭村,南至延河北岸,西至康家沟村,北至341国道北山脚线。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发布。

三、延安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以水定产、产业集聚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稳妥有序推进延安高新区规划面积核减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指导服务和管理评估考核。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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