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分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省政府规章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18-922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 2018-08-2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时间: 2018-08-22 16:5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18年7月12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

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各管委会委托42项行政管理事项,向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四类“功能区”)各管委会委托91项行政管理事项。

委托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委托四类“功能区”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委托一批”的办法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省市县三级或者市县两级共同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别同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

附件:1.委托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清单.doc

      2.委托四类“功能区”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清单.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