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西安至兴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25〕12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安至兴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设立4处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其中,新设咸阳高新收费站(K23+251);三桥收费站由K1+321处迁至K1+422处、咸阳收费站由K10+015处迁至K10+590处;咸阳西收费站(K16+067)位置不变。
二、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行业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及范围:西安至兴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G30连霍高速西安至宝鸡段改扩建高速公路保持一致,即1-4类客车道路收费标准分别为0.60、1.06、1.36、1.63元/车·公里;1-6类货车及专项作业车道路收费标准分别为0.60、1.08、1.74、2.11、2.32、2.45元/车·公里。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执行我省有关优惠和差异化收费政策。
大件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以1类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7轴收费系数为7,7轴以上按每增加一轴增加收费系数1,依此类推,最高至15轴。15轴以上收费系数统一按15轴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四、西安至兴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收费期限20年,自收费之日起计算。若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陕西交通控股集团要严格执行我省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做好日常养护,保障公路畅通和安全通行。
其他事项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