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平利县等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批复
安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安康市平利县等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安政字〔2017〕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紫阳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宁陕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市要督促县政府严格落实《规划》各项主要调控指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到2020年各类主要控制指标为:
地区 指标 | 地区耕地保有量 (不低于) | 基本农田 保护面积 (不低于) | 建设用地 总规模 (控制在) | 新增建设 用地 (控制在) | 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不突破) | 土地整理 复垦和开发 补充耕地 (不少于) |
紫阳县 | 38870 | 35650 | 3550 | 1480 | 1170 | 1170 |
平利县 | 23000 | 21200 | 3426 | 1700 | 1345 | 1345 |
镇坪县 | 4470 | 3870 | 940 | 540 | 430 | 430 |
白河县 | 23670 | 20340 | 2630 | 1410 | 1110 | 1110 |
宁陕县 | 4730 | 3080 | 2420 | 1360 | 1065 | 1065 |
三、县政府要依据调整完善后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从严控制城镇、乡村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加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责任。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严格落实“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消耗建设用地下降标准,严肃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行为,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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