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平)户(县)渭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兴(平)户(县)渭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16〕5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兴(平)户(县)渭河大桥(以下简称“兴户渭河大桥”)及引线工程设立兴户渭河大桥(K6+675)收费站,对过往机动车辆实行双向收费。
二、缴费车辆吨(座)位的核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或座位数核定。
三、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费率标准(元/车·公里) | ||
| 客车 | 货车 | 客车 | 货车 |
1 | ≤7座 | ≤2T | 5 | 5 |
2 | 8座~19座 | 2T~5T(含5T) | 5 | 10 |
3 | 20座~39座 | 5T~10T(含10T) | 10 | 15 |
4 | ≥40座 | 10T~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 | 15 | 25 |
5 |
| >15T 40英尺集装箱 |
| 40 |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费执行我省计重收费相关规定,其中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1.25元/吨·车次。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兴户渭河大桥收费站为临时机构,其收费及管理人员由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聘。
六、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兴户渭河大桥收费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公路收费经营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接受省、市交通运输部门、物价部门的监管。要做好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经营期内及经营期满时,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公路安全。公路收费站要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票据,依法纳税。
七、兴户渭河大桥收费期限为30年,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46年7月9日止。若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须从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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