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16〕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设立吕村(K175+609)、照金(K197+328)、石门(K207+100)等3处匝道收费站。
二、收费车辆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为准;载货类汽车,执行我省计重收费规定。
三、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客车 | 费率标准 |
第1类 | ≤7座 | 0.60 |
第2类 | 8座—19座 | 1.06 |
第3类 | 20座—39座 | 1.36 |
第4类 | ≥40座 | 1.63 |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纳入省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管理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管理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
六、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最终收费期限为20年,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36年2月2日止。若提前偿清贷款或遇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须立即停止收费或从其规定。
七、收费站为临时机构,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收费站定员102人。人员在内部调剂,不足部分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确保公路安全。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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