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铜川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批复
铜川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编〈铜川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请示》(铜政字〔201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规划期限为:近期2016—2020年,远期2020—2030年。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制订详细修编方案,认真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组织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注重与《关中—天水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的对接,结合铜川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城市、关中—天水经济区次核心城市、陕甘边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等定位,研究确定铜川新的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四、加强土地、水等资源承载能力的研究,合理确定铜川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产业结构等,满足铜川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绿化规划内容,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
五、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保障城市在发展目标、主要指标、开发边界、生态红线、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等空间管控内容的多规融合。
六、新一轮铜川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前,要加强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严格规范各类城市开发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行政,不能将现行总体规划推倒重来,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陕政办发〔2010〕76号印发)规定,加强对编制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铜川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和初步成果审查等相关事宜,并在完成修编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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