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高速公路延吴线延安至延川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省级高速公路延吴线延安至延川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15〕9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省级高速公路延吴线延安至延川段(以下简称“延安至延川高速公路”)设立6处匝道收费站和1处主线收费站,分别为青化砭收费站(K25+454)、姚店收费站(K36+206)、甘谷驿收费站(K43+905)、文安驿收费站(K75+480)、延川收费站(K85+034)、乾坤湾收费站(K103+074)和陕西延川主线收费站(K115+220)。
二、收费车辆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为准;载货类汽车,执行我省计重收费规定。
三、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 车型规格 客车 | 费率标准 | 延川黄河 |
第1类 | ≤7座 | 0.60 | 10 |
第2类 | 8座—19座 | 1.06 | 20 |
第3类 | 20座—39座 | 1.36 | 30 |
第4类 | ≥40座 | 1.63 | 40 |
载货类车辆计重收费 | 0.12元/吨·公里 | 2.25元/吨·车次 |
暂不收取延川黄河特大桥通行费,待延安至延川高速公路与山西霍州至永和高速公路的连接线建成通车后正式收取。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管理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六、延安至延川高速公路最终收费期限为20年,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35年10月13日止。若提前偿清贷款或遇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须立即停止收费或从其规定。
七、收费站为临时机构,延安至延川高速公路收费站定员329人。人员在内部调剂,不足部分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确保公路安全。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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