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李安民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商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李安民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商政字〔201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李安民,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8日,洛南县古城镇姜村上涧组人,生前系洛南县景村派出所民警,二级警员,一级警司。2012年4月27日,辖区柏峪寺镇东高村村民王某精神病发作,持器行凶,李安民同志在搏斗过程中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5月28日殉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意批准李安民同志为烈士。
此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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