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福(州)银(川)线陕西境商州至漫川关段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国家高速福(州)银(川)线陕西境商州至漫川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09〕95号)收悉。根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国家高速福银线陕西境商州至漫川关高速公路设立漫川关(K176+065)1处主线收费站和漫川关(K175+560)、天竺山(K158+271)、高坝(K144+247)、山阳(K126+375)、闫村(K104+507)5处匝道收费站。
二、收费车辆吨(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或座位数为准。
三、收费标准具体为:
类 别 | 车型及规格 | 基本费率 (元/车公里) | 桥隧通行费 (高坝至漫川关) (元、车次) | |
客 车 | 货 车 | |||
第1类 | ≤7座 | ≤2T | 0.70 | 20 |
第2类 | 8座~19座 | 2T~5T(含5T) | 1.23 | 30 |
第3类 | 20座~39座 | 5T~10T(含10T) | 1.58 | 40 |
第4类 | ≥40座 | 10T~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 | 1.90 | 50 |
第5类 | 15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 2.21 | 60 |
该段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六、商州至漫川关高速公路最终收费年限为20年,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9年10月15日止,如提前偿清贷款,须立即停止收费。
七、收费站为临时机构,商州至漫川关高速公路收费站定员397人,由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