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请示收悉。根据2007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xls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