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洛南至洪门河段二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问题的批复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洛南至洪门河段二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07〕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洛南至洪门河段二级公路K9+700处设立“四皓公路收费站”,对来往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
二、收费车辆吨(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或座位数为准。
三、收费标准具体为: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 |
客车 | 货车 | ||
第1类 |
| 手扶、小四轮拖拉和正(后)三轮摩托车 | 3 |
第2类 | 19座以下 | ≤2T | 5 |
第3类 | 20座~39座 | 2T~5T(含5T) | 10 |
第4类 | ≥40座 | 5T~10T(含10T) | 15 |
第5类 |
| 10T~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 | 25 |
第6类 |
| 15T以上40英尺集装箱 | 40 |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都应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省政府陕政发〔2000〕13号文件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陕西省收费公路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陕西省收费公路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六、“四皓公路收费站”收费年限为20年,自2007年8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
七、“四皓公路收费站”为临时机构,收费人员定员30人,由商洛市交通局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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